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7)沪0110民初25167号;(2019)沪73民终263号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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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用户授权后的合理数据转移,不应仅因跨平台就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授权是否真实、权限是否覆盖、转移有没有超过合理范围,以及对个人与竞争秩序的影响,共同决定结论。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职位并允许个人会员设置简历控制权限;招聘企业用户可通过接收投递或购买有偿搜索服务获取简历,并在会员账号内查看、下载或发送到指定邮箱;登录甲网站需输入图片字符验证码。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招聘企业用户经专门授权并自行输入在甲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可自动登录关联网站,并自行选择是否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招聘管理流程或简历库。2017年11月23日,某网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主张对方避开验证码机制获取、保存、使用简历数据,请求停止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指导性案例263号。

法院认为

平台投入形成的合法利益应受保护,但不能阻止用户对依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合理处理。本案同步未形成可供其他用户搜索的新简历库,也未超出求职者可合理预期的处理范围,不能仅因账号关联所用技术就认定干扰运行。该案裁判理由指出:关联账号服务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平台的多个账号共享数据、权限或功能,属网络空间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在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平台对所采集生成的数据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但不得阻碍招聘企业用户对所收集数据作转移等合理处理。考察要点包括:关联与同步均由用户自行选择、自行输入账号密码实施;同步后的简历仅在用户自己的账号内可搜索浏览;读取验证码系实现关联功能的技术手段,不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审判规则总结

  1. **授权及合理范围是关键条件。**经用户授权转移其已经取得的数据、提供合理处理便利且不扰乱秩序的,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关联与同步应由用户自行选择并自行输入账号密码实施。
  2. **区分个人账户同步与公开再分发。**数据进入本人账户,不等于形成向其他用户提供的新数据库。本案同步后的简历仅能在该用户的账号内搜索浏览,其他用户无法在汇聚简历库中获取。
  3. **技术行为需看实际效果。**验证码等技术环节的使用,须结合运行方式审查,不能只依行为名称认定妨碍平台。经技术调查官查证,设置程序读取验证码属于实现关联账号功能的技术手段。

参见指导性案例263号官方文本。

笔者观点:授权方案需要能被审查

记录谁授权、授权了什么账号和数据、是否可以撤回、数据同步到哪里、哪些人可以使用。授权界面与后台权限一致,避免用户只同意查看,服务却扩大到批量公开分发。

技术说明宜展示实际流程和权限控制,说明哪些请求经用户发起、哪些由系统自动完成。固定服务版本及审计记录,便于区分当时功能与后来增加的功能;一个当前演示不一定说明历史版本的全部事实。

平台主张受损时,可以具体解释被诉处理超出权限、形成替代或干扰运行的事实。转移方则解释合法取得、合理用途及不对外汇集的控制措施。双方都不宜把协议条款或技术标签当作结论。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该案不是“有用户勾选授权即可自由抓取”的规则。无法代表数据主体的授权、突破获取权限、公开再分发或损害他人权益时,需重新审查。与指导性案例262号相比,差别在具体来源和利用方式。现案结合个人信息保护与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核查。

来源与核对说明

  • 案例名称: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案例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3号;本篇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编号。
  • 法院发布的案例材料
  •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

审判规则为本站对公开裁判材料的归纳,笔者观点为实务分析。指导性案例按“应当参照”规则适用,案例库参考案例用于说理参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