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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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程某、某保险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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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损害,可以依法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程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不慎将施工员蔡某某碾压。经鉴定,蔡某某构成六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工地内部,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混凝土搅拌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程某、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审理法院认为,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区域,但系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该区域通行时发生,应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蔡某某18万余元。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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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损害,可以依法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旨在分散机动车运行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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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封闭或者被称为工地安全事故,不当然排除交强险保障。本案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证明材料认定为发生在封闭工地内部的工地安全事故,法院仍判令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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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核对车辆属性、损害是否发生于通行和保单条件,施工中所有机械损害不能一概视为机动车通行事故。审查时应查明涉案车辆是否为机动车、损害是否发生在车辆通行过程中以及保单的责任限额与保险期间。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范围与交强险赔付范围并非完全重合。围墙以内未必就是保险空白,关键是车辆在运行通行中造成什么损害。搅拌车倒车碾伤与某设备静态操作伤害,虽然都发生在工地,法律判断条件可能不同。劳动者的工伤路径和车辆侵权路径也应分别评估,已支付款项按对应项目核对,避免把一种保障的存在误作另一种权利消失。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本案保障的是道路外通行事故,不意味着所有工地生产事故均能通过交强险索赔;车上人员身份和其他法定排除也需独立核对。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取得车辆登记、保单、事故现场图、设备运行轨迹及公安证明,明确事故当时车辆在倒车还是进行专项设备作业。医疗和鉴定材料对应损害,既有工伤、雇主责任保险或赔付逐项列示。保险人只以事故名称拒赔时,要求其指出具体条款和法定依据,并依法审查是否存在应赔范围。
本案决定保险范围的事实是搅拌车在工地倒车通行时碾伤施工员,而不是搅拌装置正在作业造成伤害。2026年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进一步区分:专项作业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致损,一般不能据此请求交强险;车辆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则依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因而“专项作业车”和“工地事故”这两个标签都不能单独决定结论,应把车辆移动、设备动作和致伤部位放到同一时间线上。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六级伤残是蔡某某的损害后果,18万余元是本案交强险限额内的实际判赔,不等于六级伤残的全部赔偿标准,也不能推导所有其余损失都由驾驶人个人承担。应再审车辆使用人与相关单位的侵权责任、保险具体分项限额及其他保险合同;若确属设备专项作业伤害,还可核对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非以交强险不适用宣告无救济。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涉及不同主体和项目时,应逐项审查其法定关系,不能一律互相抵销。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5-06 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第4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