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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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案号:(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司法案号不同于指导案例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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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申请且系统没有例外说明时,提交成功日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2011年6月1日,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提交成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以其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该申请为由,主张正式受理日期为7月28日,并于8月4日向李健雄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李健雄起诉请求确认该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确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依照规定期限对李健雄2011年6月1日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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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申请且系统没有例外说明时,提交成功日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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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转或者下载处理不能当然延后法定答复起算,行政机关应说明系统规则和实际记录。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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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申请应保存成功反馈、内容及编号,只有编辑或发送动作而无成功记录不能机械等同有效提交。行政机关主张未收到或未受理的,应以其系统记录、受理回执等材料说明。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电子办理把纸质签收转化为系统回执,收到时间仍是法律责任的重要节点。申请人截取一张首页,不足以说明申请内容和成功状态;行政机关以工作人员后来看到为由推迟时间,又可能使答复责任失去确定性。需要共同核对官方指定渠道、界面提示与后台记录。申请内容能否识别具体政府信息,还关系补正和办理方式,不能只围绕天数作抽象争论。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该案发布时适用的答复期间不能直接移用当前程序。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等规定须另核,包括特定不公开争议的复议前置要求。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保存填写内容、成功页面、申请编号、电子邮件及随后答复,记录每一步日期。发生争议后明确未答复、逾期答复或者答复内容违法何者为对象,按现行特别程序审查复议前置和期间。申请应针对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把要求解答法律问题或者制作新统计表当然当作信息公开权。
本案6月1日的编号与成功短信,结合行政机关后来确认收到的事实,使7月28日“工作人员发现”的日期不能替代法定收到日。原案适用旧条例的十五个工作日,当前应改用2019年修订条例:第三十一条将互联网申请收到时间规定为双方确认之日,系统成功回执能否构成确认,要结合指定渠道及界面规则判断;第三十三条一般为收到后20个工作日答复,依法批准并告知的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另按规定处理。不能只把原案日期平移到新申请。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提出救济时,还要区分长期不答复、已经作出但逾期的答复,以及基于保密等事由不公开。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细化未履责情形,第三十一条明确对依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不公开决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不能把所有信息公开争议都不加区分地直接起诉。本案起诉前已经收到答复,请求是确认此前迟延违法,不是命令机关再次提供同一信息。保存各次回执和答复,可以同时证明起算、办理状态和应选择的请求。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6号指导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