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案号:(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再审申请审查:同中院(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申请审查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未形成新的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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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

    裁判案号:(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智合收录二审判决正文,第37段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43段落款2014年8月22日;保留指导案例官方摘要措辞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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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可以独立构成应处罚的违法行为。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本篇研究对象为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起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在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的厂房检查中,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立案调查后,该局认定相关行为违法,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陈德龙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排放的废水经检测达标、未造成损害,不应受到处罚。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其申请再审后,该院裁定不予受理。

审判规则总结

  1. 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可以独立构成应处罚的违法行为。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某次检测达标或者尚未证明实际损害,不能当然否定逃避监管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监测报告只能说明特定时点某一排口的状况,私设暗管排放的仍属污水,报告不能替代对排放路径的审查。

  3. 行政职权、违法地点、调查程序和裁量事实仍须分别审查,不因存在违法行为就跳过其他合法性要求。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关系属地管辖,二次违法等情节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考量因素。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结果标准与行为义务分别保护不同的公共利益。排放浓度只是合规的一项,合法排口和接受监管还能保证数据真实、控制持续风险。企业将一次检测报告作为所有环保问题的通行证,会遗漏监测时段和排放路径。行政机关也应证明暗管实际设置、作用及排放,不能把普通检修管路不经调查就称为偷排设施。

本案并未排除对检测真实、调查程序及裁量合法性的审查。其历史罚款金额与旧水污染防治法依据,应与现已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分开表述;行为发生时间、决定时间和新旧规范轻重会影响当前处罚依据。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核对现场勘验、管道走向、采样位置、生产记录及监测时间,说明报告针对何排口、何工况。行政处罚争议分别提出职权、行为事实、程序和裁量意见,重复违法或者积极整改也应有客观材料。企业整改保存拆除、改造和验收记录,避免只提高末端水质而保留不合规的排放路径。

本案监测报告出具于2012年5月22日,暗管检查发生在同年11月2日,二者既不是同一天,也不能证明所有工况和排放路径都合规。处罚地虽不同于加工厂工商登记地,实际生产及暗管违法发生在成华区,法院据此认可当地环保部门职权。法院所说二次违法,前次是未办理环评、设施未验收即投产,不能擅自改写成“第二次被查到相同暗管偷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监管与10万元裁量是否合法,仍是相互关联但不同的审查问题。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适用规范须区分三个时期:原案依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处罚;2019年指导案例整理时列举2017年修正后的第三十九、八十三条作为对应规范;截至本次复核,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并废止水污染防治法。现行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禁止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相应罚款、限产停产及移送公安处理等责任。原案10万元不能反推今日所有暗管违法的金额,处理跨期行为还应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审查行为时规定及从旧兼从轻条件。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38号指导案例(2019年12月26日发布)。

二审结果补核:智合收录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落款2014年8月22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条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摘要一致;指导案例138号网页仍有“驳回原告陈德龙的诉讼请求”的不同摘要表述,保留差异,不将该摘要当作二审原判替换。所核为智合收录正文,不是签章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