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号;(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指导案例83号为案例编号,案号按司法裁判文书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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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一句话看点

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不是“没按平台表格填完就一定无效”。通知能否发生法律效果,首先看它是否足以让平台识别权利人、权利基础、被投诉链接以及初步侵权事实。

基本事实

专利权人嘉易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申请“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2014年11月获得授权。2015年1月,其代理人在公证监督下从天猫网“益心康旗舰店”购买了售价388元的3D烧烤炉。同年2月10日,嘉易烤公司委托他人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被投诉商品链接、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的投诉材料,平台最终审核没有通过该投诉。

诉讼中,销售者的产品被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销售者停止销售并赔偿15万元(含合理开支),平台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争议进一步转向:平台收到的材料是否已经构成有效通知,以及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

生效裁判认为,判断通知是否有效,要看其内容是否足以包含权利人身份、权属凭证、被诉侵权人的网络地址以及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只要这些基本要素已经能够明确指向被投诉主体和商品,就不能单纯因为平台自己的投诉审核规则没有通过,而否定权利人已经发出法律意义上的通知。“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平台自行确定的投诉规制对权利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将有效的投诉通知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其申辩,属于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的投诉将失去意义。

法院同时强调,“必要措施”并不只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一种形式。平台需要结合权利性质、侵权具体情况和技术条件,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平台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警示、损害后果扩大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此后删除、屏蔽被诉商品的,则属于审慎、合理的处置。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平台通知机制至少分两层:

  1. 通知是否足够明确有效:权利人是谁、权利是什么、被投诉对象在哪里、初步侵权证据是什么。本案投诉材料已包含被投诉商品链接、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及图文并茂的技术特征对比表,足以确定被投诉主体和商品,属于有效通知;平台以表格填写方式为由审核不通过,属于处置失当。
  2. 平台采取何种措施才合理:并非一收到通知就机械永久下架,而应结合权利类型、证据强度和平台技术条件判断。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至少应当将有效通知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其申辩,不能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

平台内部规则可以细化处理流程,但不能反过来消灭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救济渠道。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今天仍有价值,但不能照抄旧法条。它最值得保留的是一个方法:平台规则和法律通知要分开看。

对于专利投诉,我会把材料做成一套可以脱离平台表单独立阅读的证据包:权利状态、权利要求、被诉商品链接、购买/页面固定、技术特征对照和初步结论。即使平台界面改版,这套材料仍然能解释“为什么通知已经具备基本事实基础”。

适用要点

  • 本案原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当时有效,该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废止;
  • 该条第 1、2 款对应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的声明(反通知)规则为现行新增,原第 3 款“知道”扩展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电子商务领域还应结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无旧法对应条文);
  • 专利侵权本身通常需要技术比对,平台是否应立即下架仍应结合证据强度判断;
  • 错误通知和恶意错误通知还可能产生另外的责任。

有效通知材料怎样独立成包

材料应能脱离平台表格阅读:通知主体、权利凭证及当前状态、被投诉商品地址、实际产品、初步比对与请求措施。链接数量多时逐一对应型号,不用一个示例商品笼统覆盖全店。专利材料还应注明主张哪项权利要求或哪组设计。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通知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案旧法下对口头、书面形式及平台流程的讨论,不能理解为现在可以省去真实身份或初步证据。真实身份材料向依法处理通知的平台提交,与在公开网页披露个人证件是不同事项。

提交记录保存渠道、时间、附件和回执,补正记录说明缺失内容如何修复。这样可以区分平台没有收到、收到但事实不明确,以及已经明确却未采取适当措施等不同争点。

旧案例的方法与当前法律的连接

原案依据的侵权责任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其第三十六条的 1、2 款对应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现案另需核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及《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声明与措施条件。平台内部审核没有通过,不影响通知在法律上的效力;通知有效时,平台采取的必要措施按权利性质、证据与具体情况确定。

错误通知责任与平台责任分别分析。商家可提交有根据的声明,权利人应核对事实、权利状态及被投诉对象,并及时补充证明材料。法定期间依据法律规定的起算事由确定,结合通知及平台流转记录核算。本文提炼的材料方法,按平台与法院的审查要点分项说明。

来源说明

研究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3号。
主要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662.html
现行法核对:2026-10-06;已从旧《侵权责任法》映射至现行《民法典》《电子商务法》。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