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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诉U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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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违约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时知识产权归守约方的,法院仍须先审查出资、物质条件与项目失败原因。本案依清晰退出条款和履行证据判归个人,不是研发失败就自动转走全部成果。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3年12月31日,虞某与U公司就“4D装饰保温组合板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U公司出资金、人力、物质条件,虞某出技术,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共有;一方违约导致合作无法进展的,非违约方可终止合作,项目全部知识产权归非违约方所有。U公司基于该项目获得上海某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拨付的专项发展资金355余万元。涉案发明专利于2016年10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U公司。2016年12月,虞某以U公司未到位开发资金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协议,主张专利权归其所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U公司举证不足,未能证明已履行出资和提供物质条件义务,虞某的主张成立,并结合另一发明人刘某书面确认相关权利归虞某的意思表示,依约判决专利权归虞某所有;双方均未上诉。
审判规则总结
联合研发成果归属可以依有效约定确定。存在明确违约退出条款时,须先查明约定义务、违约程度及是否触发结果,再判断权属;初始共有安排并不当然阻止依法执行退出条件。拥有技术一方主张相对方未按约提供资金和物质条件时,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被诉方主张已履行的,需判断其提供的资金或者物质条件是否与涉案项目有关,以及项目已使用资金占自筹资金和已获专项发展资金的占比,从而认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约定项目知识产权全部归非违约方所有的条款,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技术合作开发中守约主体的权益。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联合研发最常见的缺口是投入只写金额,不写节点与验收。资金到账公司与实际用于项目并非同一事实,设备采购也未必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建议把资金、场地、人员、样机和测试分别列为交付事项,并设置可核验的凭证及变更机制。
退出安排应兼顾既有成果和继续研发。已经申请的专利、尚未申请的技术秘密以及在研成果,可能需要不同移交方式。谁承担申请费、谁提供签字、是否保留必要使用权,都影响条款能否实际执行。抽象写违约方失去全部知识产权,可能因对象不明或条件不清而留下新的争议。
证明严重违约时,应说明哪个约定节点没有完成,以及未完成如何影响研发目标。项目未成功可能来自技术风险,不当然说明某一方违约。守约方已经提供的条件、催告和补救机会,也应有记录。主张成果归属时,应核对合作范围内技术与涉案专利是否一致,避免扩大到对方其他独立项目。
本案的权属结果依赖清晰条款和真实投入证据,不是研发失败就把全部专利转给另一方。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专项经费责任、第三人许可及发明人署名还需独立处理。签约时先模拟提前退出的场景,通常比发生冲突后再争论共有两个字更能保护项目价值。
公司主张资金已投入时,可以逐项提供付款、设备和项目用途资料,财政资金到账只说明取得资金。个人也应说明自己交付技术达到哪一阶段,不能只以公司支出不足推定自己全部履约。
公开来源
来源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04-21 发布的《上海知产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2)》第7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