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营销公司与某珠宝公司、某商行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6)最高法民再5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案“六福”字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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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规范写出企业全称不当然免责;将近似知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仍不足以避免关联误认时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某营销公司系核定使用在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的“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经授权可以对侵害商标权等行为提起诉讼。某珠宝公司自第三人处受让“金六福尚美”商标(后被宣告无效),将该标识许可给某商行使用在珠宝类商品上,并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10万元等;二审维持商标侵权部分的认定,但认为登记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一审判决部分改判。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规范写出企业全称不当然免责;将近似知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仍不足以避免关联误认时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福”商标经注册人及被许可使用人持续推广、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同业经营者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知晓。其仍将完整包含“六福”字样的近似标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主观上攀附商誉的故意明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来源或者误认其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已经认定标识近似并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仅以当事人系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为由排除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不当。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这个新案例直接回应了企业名称使用中的常见误解:只要写全“地区、字号、行业、有限公司”,就不会侵犯其他品牌。全称是否规范与是否混淆是两个问题。消费者可能仍主要关注字号,尤其在同业商品和服务中,额外的组织形式并不能必然消除授权或集团关系的联想。

企业命名审查应观察整体商业标识,而非逐字拆分。将知名品牌完整嵌入较长名称,或者前后加词形成近似标识,仍要审查公众认知。名称申请前可记录检索、同行品牌、字号含义和营销方案;如果选名理由本来就是希望借他人认知获得流量,应及时调整,而不是寄望登记手续消除风险。

许可与转让也需核查权利状态。受让某个注册标识,不意味着它永久有效或能够覆盖在先商誉。应查询争议、无效和诉讼情况,并审查许可人是否具有处分范围。下游商行接受授权后,仍应核对明显的来源风险,特别是标识与行业知名品牌高度接近时。

权利人诉讼可分别描述商品使用、许可行为和名称登记使用。证据包括标识样式、公众影响、业务关系、授权链和实际页面。主张不正当竞争时,应说明关联误认机制,不能只说名称中有相同字。多个被告的参与行为和责任范围也应分别列明。

本案的办理方法可以用于新设企业、品牌收购和加盟审查。先核对在先权益,再判断真实使用是否足以区分来源,最后设计整改或诉讼请求。停止某种字号使用与全面禁止所有近似文字不是同一措施,具体方案应与查明的混淆风险相适应。

适用要点

主来源为2026年9月最高法正式典型案例,不是案例库参考案例。规范使用全称可能仍侵权,但并非所有包含近似字样的名称都会成立,需具体审查知名度与误认风险。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9日发布的《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1案。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