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上海Y公司诉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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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职务发明判断应关注实际劳动、任务和研发关系,而非只看一份合同是否到期。

事实与裁判结果

Y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与章某签订《兼职协议》,聘用其为硬件技术专家,期限至2016年6月9日,并约定兼职期间产生的职务成果权利归Y公司。2016年8月至10月,章某与Y公司员工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讨论共享单车项目特别是智能自行车锁的开发,涉及锁的模具、开模费用、场效应管漏电等问题。Y公司按月向章某支付工资至2016年10月。2016年10月17日,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智能马蹄形锁”的发明专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协议期限虽已届满,但章某仍在为Y公司研发智能自行车锁,双方于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仍存在劳务关系,涉案专利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判决专利申请权归Y公司,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审判规则总结

职务发明判断应关注实际劳动、任务和研发关系,而非只看一份合同是否到期。兼职不当然排除职务成果;主张申请权的一方仍需证明具体技术形成于单位任务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应情形。书面兼职协议是劳务关系的证明,但不是认定劳务关系的唯一证据;书面协议到期后仍有实际劳务关系,可以作为认定职务发明的基础事实;还须将具体发明与执行单位任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务发明情形对应。不是只要存在劳务关系,个人在该期间的任何发明就当然归单位。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为发明创造投入实质性贡献的单位获得回报,以激励单位投入。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企业容易把兼职理解为无需管理知识产权。实务中应保存项目任务、参与人员、阶段性交付和报酬记录,明确哪些研发属于委托事项。书面续签遗漏之后,工作是否真实继续,需要用连续资料证明;不能仅以曾经雇用过该人员就主张其后全部成果。

研发人员应将自主项目与单位项目作清晰区分。个人设备、下班时间或个人申请名义,并非决定权属的单一因素。若使用单位安排的方案或继续完成单位任务,应按实际关系审查。反之,与原工作无关的独立成果也不应仅因劳动身份被公司取得。

起诉时可以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与工作记录逐项连接。聊天里说开发锁,只能提供背景;具体结构、功能实现与申请文件之间的对应更有证明力。记录来源、形成日期和参与人员必须能够核实,事后补写的项目总结不能轻易替代原始实验与讨论资料。

本案没有创设凡兼职均归单位的规则,而是确认合同届满后仍存在实际研发关系。申请权、授权后专利权和发明人署名权是不同事项,需要分别提出请求。企业在员工或顾问离开时,可以做成果交接与在途申请清单,提前处理权属和署名,减少以个人抢先申请代替合同协商的争议。

申请提交日期仅提供时间节点,创造完成过程可能更早。可以保存草图、试验和交流版本,说明核心方案形成于何时,不宜以个人后来先递交申请便认定技术属于个人。

公开来源

来源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04-21 发布的《上海知产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2)》第5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