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万某某、房某某诉北京某电子公司、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5)浙0521民初4818号;(2025)浙05民终2945号

    法院: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为同一纠纷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案号按对应裁判文书列示;同批典型案例逐案标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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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户损害消费者权益,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5年1月12日,房某某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商城平台入驻商户某商贸公司店铺下单购买洗衣柜一件,价款1566元;2025年2月13日申请退货,商家当日同意,商品退回后却长期拖延退款。法院查明,该商户自2024年12月28日起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平台仅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阶梯保证金规则随成交规模调增,亦未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商户每次被扣划赔付后即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确认其存在售假行为。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户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平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户损害消费者权益,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证金不是仅在入驻时设定的固定数额;在履约风险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是否动态调整、限制异常资金流出,需要结合风险及平台实际能力评价。该典型案例明确,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障消费者求偿的兜底资金,是否充实、有效直接关系求偿权能否实现,平台管理义务具有必要性与持续性。平台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等全部数据,具备远超普通消费者的管控能力,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全额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采取资金管控措施的,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知道”的认定应与平台的数据优势相适应,平台不得以系经营者单方行为为由免责。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该案把经营风险识别与平台治理联系起来。平台不是每笔消费的无条件担保人,但也不能掌握明确异常后,仍以商户独立经营概括免责。运营者可以将投诉密度、退款逾期、营业额变化与异常提现结合观察;单项指标不必然说明侵权,持续组合异常则可能要求进一步调查。

消费者举证应先证明买卖和退货经过,再提供平台收到投诉、承诺处理与实际退款情况。平台的全部内部风控材料通常不在消费者手中,可以具体提出需要核查的交易时间、商户状态及处理节点,依法申请调取或要求说明。只写平台规模大、应该负责,难以建立责任与本次损失的联系。

商户合同宜明确退款所需资金、保证金调整的触发条件和申诉渠道。动态措施仍需与风险相称,不能任意冻结所有款项,也不宜把争议未查清的投诉自动等同于严重违约。资金控制、交易限制和清退属于不同措施,应说明为何选择某一措施以及是否能防止继续损害。

本案未设定跨品类统一保证金金额;基础保证金的配置,应结合商品类别、交易规模与风险情况评估。关键是风险出现后是否应知,以及具备条件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查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并具备处置条件时的必要措施及责任。平台承担的责任依其法定义务、实际行为和具体损害分别认定;保证金安排与法定责任分开审查。平台已经合理处置仍发生个别商户违约,责任应重新按具体事实判断。商户退款义务和平台附加责任应分开列明,避免把风控建议写成法定的绝对赔付承诺。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8-03 发布的《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2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