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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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该裁定处理行为保全申请;来源提及的另案368号单独列示,不与本案裁定案号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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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一句话看点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不只属于权利人。平台商家因专利投诉被下架,如果专利稳定性发生重大变化、不恢复链接会造成难以弥补的经营损失,也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恢复链接的反向行为保全。
基本事实
专利权人针对平台上一款拖把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向平台投诉。本案与其另案(368号案)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两案各冻结被诉商家支付宝账户余额316万元;被诉商家应平台要求出具承诺函,同意缴存100万元保证金并冻结其网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点起的全店销售收入。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后,平台删除了被诉商品链接。二审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权利人准备对无效决定继续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效力处于尚未最终确定的状态。
被诉商家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恢复销售链接,并说明该商品截至2020年1月13日累计销量已达594347件,搜索权重和促销价值突出,临近“双十一”,持续下架会导致市场机会和平台流量难以恢复。截至申请之日,其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被冻结1560万元,其中828万元为其同意冻结的全店销售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平台立即恢复销售链接,同时冻结被诉商家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并以其恢复链接后销售额的50%作为动态担保。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首先确认: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申请人并不限于原告。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平台经营者也可以申请恢复链接。
法院随后从几个维度判断是否准许:申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不恢复链接是否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恢复链接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不恢复给商家造成的损害;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没有其他不宜恢复的情况。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但行政诉讼尚未结束,权利稳定性发生重大变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不经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本就较弱,权利人要求平台删除链接时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商品原有销量、访问量和搜索权重较高,特定促销节点一旦错过,损失很难用事后金钱完整计算;衡量难以弥补的损害,要看商誉等人身性质权利是否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是否严重丧失,以至于损失很大或非常复杂、难以准确计算。恢复链接对权利人的可能损害小于不恢复对商家经营的影响,且被诉产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没有证据表明恢复链接会损害公众健康、环保等公共利益。法院最终裁定恢复链接,同时设计固定担保金和随销售额变化的动态担保,担保数额综合考虑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保全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被诉商家的可得利益。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反向行为保全的核心不是“我认为专利无效”,而是建立一个平衡模型:
- 权利基础是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 继续下架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商业机会损失;
- 恢复链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多大风险;
- 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影响;
- 是否能通过担保把恢复后的新增风险控制住。
裁判要点同时明确:被诉侵权人申请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初步证明或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恢复链接对权利人的损害不会超过不恢复对其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准许。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情况合理确定。
法院可以把固定金额与动态销售收入留存结合起来设计担保,而不是只有一次性固定保证金一种方式。
笔者观点
平台投诉案件最容易忽略的是时间价值。商品链接、历史销量、搜索权重和促销窗口一旦丢失,即便半年后胜诉,也不一定能恢复原来的市场位置。
所以,如果专利稳定性在诉讼中发生重大变化,我会同步准备两套材料:一套是权利基础变化,例如无效决定;另一套是平台经营损失,包括历史销量、搜索排名、活动节点、流量和恢复难度。只有技术/法律和商业损害两条线同时建立,反向保全申请才更完整。
适用要点
- 专利被宣告无效但相关行政诉讼未终结,并不等于专利已经最终无效;
- 恢复链接不是被诉方当然权利,要做完整行为保全审查;
- 销量下降等一般金钱损失不必然构成“难以弥补”;
- 其他仍有效权利、消费者安全或公共利益等都可能影响是否恢复;
- 当前程序依据为2023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原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两处条文内容一致。
恢复申请的商业损害怎样证明
历史销量、搜索权重、流量、活动资格及客户履约应按下架前后保存,并解释错过窗口为何难以通过事后金钱恢复。排除断货、其他账户措施和市场变化,有助于建立措施与损害的联系。普通销量下降不当然达到难以弥补标准。
权利基础变化单独成卷:无效决定、相关行政诉讼和仍有效权利分别列明。不能只提交无效请求受理,也不能遗漏商品是否受其他有效权利约束。
固定担保与动态担保的配置方式
原案的担保设计显示法院可将恢复后的持续销售风险纳入审查;担保金额和方式根据可执行资金、销售记录及个案情况确定。申请需说明可执行资金、销售记录与调整机制,并接受法院按具体事实审查。
原裁定的固定担保为 632 万元,并对恢复后销售总额的 50% 超过该金额时的留存另作安排。应逐项按裁定的触发条件和留存要求执行,不能简化为“冻结632万元之外,再无条件冻结每笔销售额的50%”。裁定还考虑另案仍有效专利及已有财产保全,不能省略这些条件只照搬比例。
本案理由另讨论实用新型投诉中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时,平台可以拒绝删除链接,但法院经审理已经认定侵权的除外。评价报告、无效决定与侵权判决的功能不同,不能把其中任一材料等同于终局侵权结论。
恢复是临时程序措施,与最终不侵权或赔偿结论不同。应预先安排裁定执行、平台沟通和恢复后留档,避免取得裁定却无法对应实际链接。促销临近不是单独的必准理由;权利基础、双向损害、公共利益和担保一起决定申请是否适合。个案中程序和商业事实变化后,也需继续复核措施。
来源说明
研究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7号。
主要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132.html
现行法核对:2026-10-06。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