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6)沪民终409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民事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精品案例“案例索引”明确一审(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二审(2016)沪民终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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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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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名称登记不能代替对在先品牌的核查;使用著名标识经营相关业务,应审查是否使公众误认品牌关联。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原告康成投资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起,截至2015年6月已在中国大陆开设318家综合性大型超市。被告大润发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等,先后成立分公司并对外开展特许加盟,通过公司网站、招商文书、宣传画册等方式突出使用“大润发”字样进行宣传,先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原告请求判令其停止使用相关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0.5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名称登记不能代替对在先品牌的核查;使用著名标识经营相关业务,应审查是否使公众误认品牌关联。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明知他人已经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基于该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令停止使用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官网所附法官评析解释,选择停止使用而非仅要求提出替代字号,有助于后续执行;这不是对所有企业名称纠纷统一指定唯一履行方式。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企业设立时通过名称核准,并不意味着与其他经营者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登记机关处理名称申请与法院审查商业混淆,面对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创始团队应在注册、签租约和制作店招前核对市场中的在先名称与品牌,避免公司已经成立后才发现需要停止重要字号使用。

权利人取证可以覆盖登记信息、门店标识、网站、招商材料和实际经营业务,说明名称进入市场后的具体效果。对于相同或相关行业,消费者可能不仅误认商品来源,也可能误认加盟、投资或集团关系。证明关联风险时,应把品牌影响与被诉宣传方式相连接。

经营者可以说明名称选择及自身业务,但不能只用地域前缀或公司类型后缀区分。消费者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字号,整体名称中增加“投资”“管理”并不自动纠正醒目标识造成的联想。若市场上已经形成稳定品牌认知,使用者应更审慎地安排店招、域名和介绍。

停止使用的执行也需要具体。公司登记变更、店招替换、网站修改、账号名称与招商合同应协同处理。已经授予下游经营者的名称使用,也应及时通知和核查,不宜只把总部网站关闭。整改记录应注明日期与覆盖范围,以便说明持续时间和后续风险。

本案300万元属于当时的法定赔偿:法院虽认定恶意且情节严重,但损失、获利与许可费均不足以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因而没有用“基数乘倍数”算出300万元。不能将主观恶意在法定赔偿中受到考虑,改写成已经适用具体惩罚倍数。对赔偿而言,旧案中的法定上限与当时制度有关,不能作为今天所有案件的计算模板。维权者应准备影响、规模、获利和合理费用资料,被诉方应提供真实经营记录。商业混淆与高额赔偿需要各自的事实基础,名称相似本身不自动完成全部证明。

适用要点

经法院公开精品案例核实,一审(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二审(2016)沪民终409号。名称登记与品牌保护可同时存在,是否停止某部分字号须按具体权利、使用范围及混淆风险判断。

公开来源

对应案件的法院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