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案,官方匿名名称用于识别西门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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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境外企业登记不等于获得在境内攀附他人商誉的许可;企业名称的使用仍应审查是否制造来源或关联误认。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公司等明知涉案商标知名度,故意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该名称,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侵权人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构成证据妨碍,一审参考媒体报道的年销售总额15亿元、按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产品销售额占比确定1亿元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境外企业登记不等于获得在境内攀附他人商誉的许可;企业名称的使用仍应审查是否制造来源或关联误认。明知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同类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时,应分别审查权利基础、使用位置与混淆关系。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且侵权人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构成证据妨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参考在案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跨境公司名称经常被用来制造品牌背景。消费者看到地域与著名字号组合,可能以为产品由该品牌生产或授权,而实际经营主体与品牌没有关系。企业审查包装时,应同时看制造者名称、品牌、授权介绍和宣传语,不能只因某名称在境外能够查到登记就认为在境内所有使用方式都合法。

权利人取证宜保存实物、包装、宣传页、交易文书和相关经营主体记录,说明字号怎样进入具体商业活动。名称在机器上发挥标识作用,与在背面小字标注真实生产信息,可能具有不同效果。提出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请求时,应分别说明权利基础、使用位置与混淆关系,避免所有行为都使用同一概括理由。

被诉方主张真实企业全称,应继续回答消费者如何理解、为什么选择该字号、是否存在授权及是否能够区分来源。名称真实登记与使用不引人误认是两个问题。实际控制人设立境外主体后由境内公司生产销售,也应把参与链条说明清楚,不能用主体数量掩盖真实商业组织。

赔偿准备要区分法定赔偿与依证据认定的损害。经营规模、被诉商品占比、利润及财务资料披露,可能共同影响数额。对方控制资料时,应提出具体范围的证据请求;拒不提交相关账簿可能产生不利后果,但不能把某个典型案的判赔总额直接当成其他案件公式。

对拟引入国际品牌背景的经营项目,建议在签约前核对集团关联、真实授权与供应商权利。合同称“海外品牌”不足以证明可以使用第三方著名字号。把来源证明、商标许可和企业名称核查分别完成,有助于减少包装、渠道和客户交付同时发生争议的风险。

适用要点

本案不禁止正常使用所有境外公司名称。相关知名度、主观认知、商品关系及实际误认风险须分别证明;高额赔偿也不等于当然适用固定惩罚倍率。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4-04-22 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本案为该批10大知识产权案件第1案。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