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服务地点可以是判断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0年4月3日,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接受舞蹈培训,培训费3000元,当日交纳全款,此后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场所上课。2020年6月22日,该公司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金开大道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应于6月30日前选择新的培训地点,并声明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的不得以此变更或解除合同。黄某认为原场所紧挨住所,而更换后的三个地点离居住地都很远,就近培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审理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判决返还培训费2473.97元。

法院认为

就近接受服务是订约的重要基础,机构单方改变核心履行地点,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用不得退款告知排除消费者权利。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黄某选择该机构的主要考虑即为就近接受培训的便利。经营者在履行期内单方更换培训地点,更换后的地点离其住所都很远,使黄某获得培训服务的时间和在途交通成本明显增加,导致其就近接受舞蹈培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以单方声明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消费者不得据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排除上述权利的,不能对抗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解除请求权。

审判规则总结

  1. 服务地点可以是判断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经营者未按约提供预付服务,须依法承担履行或退款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3. 已实际提供的服务应合理结算,退款不必然等于全部付款。培训地点变更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是否达到明显不便应结合消费者的出行条件和合同安排具体判断。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场所变化是否重大,应看具体消费者的出行条件和合同安排,不能一律认为同城迁址不影响履行。培训、托育和健身都可能高度依赖地点。签约时明确场所和可接受的变更条件,有助于降低争议;经营者遇到闭店也应给出真实、可实施的替代或退款方案,而不是单方面宣称消费者不到场责任自负。

保留签约宣传、地点约定、缴费、迁址通知及剩余课程记录。主张明显不便时,可比较交通时间、工作安排和替代地点可达性。对已上课程的价格,按约定优惠及实际服务核算,防止经营者因自身违约反而取消原优惠。

进一步讨论

退款沟通中可将已履行和未履行部分明确结算,若双方对部分金额无异议,应保存确认。消费者不宜只以情绪化评价说明迁址不便;经营者也不宜承诺能到达却不给具体地址或课程。这些客观细节影响合同目的是否受实质影响。

补充证据与条件核对

明显不便可以用原地点、替代地点、交通时间、上课时段与个人实际安排作对照。一般同城搬迁不当然导致解除,经营者也不能仅以地图距离较短否认出行条件变化。核算未履行课程时,应保存优惠方案与核销记录;机构违约后单方恢复高价,会改变原交易的风险分配。消费者接受替代方案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同样应如实说明,不能只选择一段投诉记录。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新纠纷还应结合2025年5月1日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不能把本案退款比例固定套用。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3-14 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第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