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京0106民初3698号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原匿名典型案例与官方详细入库案例的瑜伽充值余额8260元、受让唯一股权后虚假清算注销、判决后主动履行等事实一致,补充案号依据为详细入库案例,不借用同批其他案件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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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公司转让、注销不当然使预付消费债务消失。

事实与裁判结果

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的充值会员,闭店时其仍有8260元预付款未消费,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薛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等信息,自称提供此类中介服务。2023年9月13日,刘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同月28日申请注销公司。注销材料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该店会员约200人,尚有40万元左右预付款未消费。薛某称已将会员转给一家美发店,王某不同意前往消费,遂起诉请求返还预付款8260元。法院判决薛某退还该款,其已按生效判决向王某还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5-08-2-284-001。法院发布的入库案例还明确:注销材料所称已登报公告并不属实,注销时未成立清算组。这些事实进一步说明,责任基础是虚假清算损害债权,而非一般股权受让。

法院认为

虚假清算和注销使消费者无法在合法清算中申报并获得偿付,违法帮助逃债者不能仅以公司已经消灭为抗辩。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导致王某无法申报债权并受偿,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实际判决承担返还责任的是被诉的薛某,并未判令所有原股东共同还款。

最高法发布该典型案例时进一步指出,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逃债,或者职业闭店人与股东恶意串通帮助逃债的,也可能产生相应责任。这是对其他同类情形的规则说明;另案主张原股东或其他参与者承担责任,仍须证明各自符合的法定要件。

审判规则总结

  1. 公司转让、注销不当然使预付消费债务消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消费者等债权人利益的,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虚假清算导致债权无法受偿,可以形成相应民事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无法在合法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应查明实际参与逃债者、具体行为及因果关系,不仅凭变更登记推定所有人负责。“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恶意串通帮助逃债的,可能需与公司股东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帮助逃债者主张权利。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闭店后第一步是追踪真实责任链:签约公司、收款方、原经营者、受让股东及注销材料。消费者不能只在原门店反复催促,也不应把每位员工都列为被告。本案中被追究的是明知债务仍虚构清理完毕的唯一股东,其责任具有具体事实基础。若涉嫌诈骗,民事追偿与犯罪线索也应分别处理。

保存充值与余额、闭店通知、工商变更和清算报告。对转店安排需核实消费者是否同意及替代服务是否等价。起诉个人时应说明其责任基础,例如虚假清算、恶意串通或其他法定情形,不能仅以任过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兜底。

进一步讨论

投诉登记和民事起诉的证据可共享,但市场监管机关处理注销问题并不直接等于法院已判个人还款。应记录每一程序的实际结果与效力。消费者选择起诉某责任人时,要说明为何其行为符合相应责任基础,避免仅追有偿债能力者。

补充证据与条件核对

追究个人清算责任应将其身份、参与注销的具体行为、对未清债务的知情及债权不能实现的影响逐项对应。仅为曾任员工、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受让股东,不足以自动承担全部门店债务。消费者应核对清算报告、注销承诺和余额资料,必要时依法申请调取登记材料。普通经营失败与明知债务仍提交虚假报告应分别评价,不能只凭门店关闭就作刑事诈骗判断。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最高法预付消费典型案例。新公司法下清算义务人和责任规则需按行为时间复核;本案不表示所有普通股权受让人均承担原公司债务。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3-14 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第 5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