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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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案号:(2020)苏01民初62号;(2021)苏民终21号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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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关闭入口应与广告同时提供并能有效关闭。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9年3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销售的乐视TV等品牌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调查显示,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销售时未显著提示,广告不能关闭;经集中约谈,多家品牌厂商完成整改,乐融致新公司未积极整改。江苏省消保委随后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判决乐融致新公司为其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乐融致新公司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消费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择不能被低价商业模式和替代开机图片剥夺,技术等待理由也不免除即时关闭义务。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开机广告内容和播放模式具有决定权,同时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提示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功能并告知能否即时一键关闭。保证消费者拒绝权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关闭窗口只有与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够彻底关闭,才能实现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设置开机照片、视频只赋予消费者选择看什么的权利,不能免除或替代该义务。即使基于热机等待、不播放广告会黑屏的技术理由成立,也不能作为拒绝设置一键关闭窗口的理由。
审判规则总结
法院分别审查了购买电视和观看广告两个阶段。就购买阶段,经营者后来在销售页面、说明书、购买协议及外包装作出提示,法院认为其对存在开机广告已基本履行告知义务,但关闭方式的表述仍可改进;就使用阶段,按钮直到广告最后5秒才出现,仍侵害拒绝观看的选择权。前一阶段完成告知,不能替代后一阶段即时关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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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入口应与广告同时提供并能有效关闭。该义务是即时、彻底且无条件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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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其他开机画面不能替代拒绝观看的选择。此类功能只赋予选择看什么的权利,不当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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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和行业普遍做法不能成为违法广告设置的免责依据。市场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智能设备的收费设计已从购买硬件扩展到会员和广告,权利冲突也发生在产品交互中。本案具有全国首起开机广告公益诉讼的典型意义,但不等于法院全面禁止商业广告。企业应围绕用户能否即时、完整退出设计产品,消费者取证则应覆盖从启动到广告结束的全部流程。
固定设备型号、系统版本、完整开机录像、关闭按钮时间和更新前后变化。公共利益诉讼中的停止行为与个人用户请求损害赔偿不同,个人仍须说明自己遭受何种损失。技术专家意见应解释实际可行性,而不是把产品说明书作为唯一依据。
进一步讨论
设备系统升级可能改变关闭方式,取证时记录日期和固件有助于识别整改前后。请求停止行为与要求额外赔偿仍不同。经营者应验证用户一键后是否真的终止广告,而不是换出另一个广告或隐藏跳过按钮,让形式整改失去效果。
深入分析与操作要点
原案保护的重点,是众多电视用户面对相同开机流程时能否及时拒绝广告。法院要求提供即时且有效的关闭选项,并没有宣告所有设备广告都不得存在。公益诉讼形成的停止、纠正要求,与消费者个人主张退货、退会员款和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要件,引用原案时应准确指出自己寻求哪一种救济。
产品设计应检查关闭按钮是否自展示开始即可操作,是否响应遥控器以及是否在关闭后又跳入另一段强制广告。固件更新和不同设备型号可能改变流程,证据应标记版本、时间和完整操作,不能以另一台已修复设备的演示否定用户曾经遇到的问题。企业如主张相关功能已经改正,应提供实际更新覆盖与验证资料。消费者未获额外倍数赔偿与共同行为是否违法属于不同问题;相应赔偿依据其独立事实基础依法认定。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官方典型案例,不冒称指导案例。裁判支持一键关闭,没有当然支持所有消费者获得额外倍数赔偿,个体救济需另审要件。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3-05-22 发布的《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第 2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