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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苏0981民初6931号;(2024)苏09民终2396号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3)苏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名称依官方案例库PDF首页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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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离婚协议中为子女安排财产,应结合身份与财产整体约定评价。

事实与裁判结果

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某由王某飞抚养至其工作为止。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飞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转移登记前有权撤销赠与,并称已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法院查明,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飞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库编号2024-07-2-102-002。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形成的有机整体,其中身份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不予支持;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房产安排是离婚整体协议的一部分,不应直接套用普通赠与任意撤销;父母支出生活教育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也不当然抵扣赠与财产。

审判规则总结

  1. 离婚协议中为子女安排财产,应结合身份与财产整体约定评价;此类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 尚未过户不必然允许一方任意撤销约定;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抚养义务支出与约定赠与财产性质不同,不当然冲抵;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离婚谈判如果只写“房屋给孩子”却不明确过户期限、贷款及征收替代物,执行时容易增加争议。父母履行日常教育和生活支出,本来就是抚养关系中的义务,不能事后都记成孩子应偿还的款项。协议应分别写明财产移转和抚养费用,避免将二者绑定成难以履行的条件。

保存离婚协议、房屋权属、征收协议、补偿到账与实际支出材料。请求履行应识别谁享有请求权、补偿哪些部分对应原赠与房产,以及是否存在另行约定。对虚构支出或混入个人债务的抵扣主张,需逐项核对。

进一步讨论

赠子约定应关注孩子尚未成年时由谁代为维护利益,以及父母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财产被出售或征收后,保存替代款去向尤为重要。履行方式不明时可依法请求具体处理,不能把父母之间的新争吵自动作为停止赠与履行理由。

深入分析与操作要点

本案的履行审查可以分为原离婚协议与房屋被征收后的财产转化两个阶段。前者需要核对夫妻是否把房产安排作为整体财产分割的一部分、是否已经按协议离婚以及其他义务的实际履行;后者则应通过征收协议和付款明细辨明原房产权利转化成什么利益。没有办理登记,不当然证明原约定毫无效力;取得征收款,也不能脱离原承诺独立评价。

新案件中的请求必须对应现存财产和实际义务人。要求协助登记、交付替代款项和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分别需要说明履行可能性与计算依据。搬迁补助、安置奖励及其他由特定生活条件产生的款项,还应检查是否均落入原赠与安排。涉及抵押或第三人取得时,应依法处理其独立权益。借鉴本案应重视离婚协议的整体结构,不能将一般婚内赠与的任意撤销规则直接移植到已经完成身份与财产安排的情形。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现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施行,新纠纷还应复核其有关离婚协议赠子及财产安排规则。

解释二第二十条针对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安排,明确一方不得在离婚后仅因未转移权利就任意撤销,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存在签约时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的,仍可依法请求撤销。由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与子女直接请求履行,也应区分:子女直接援引该条第三款请求,需核对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其可以直接主张权利。不能由“财产约定给孩子”自动推导任何子女、任何财产均适用同一诉讼路径。本案2024年裁判早于该解释,不应写成已经依据2025年新条文裁判。最高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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