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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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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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购车或购房款,可能适用彩礼规则。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按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因李某答应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给付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返还礼金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审理法院认定礼金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购车款亦以结婚为目的、具有彩礼性质;考虑彩礼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中止妊娠等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案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
以大额款项的名称作为唯一标准并不妥当,给付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以及实际共同生活情况,影响款项性质及返还幅度。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处理;本案给付购车款系以结婚为目的,双方虽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结合彩礼实际消耗以及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可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酌定返还部分金额。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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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购车或购房款,可能适用彩礼规则;认定彩礼范围应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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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是忽略共同生活和孕育事实、机械全额返还的依据;应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情况酌定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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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费与小额情感赠与应从彩礼范围中区分,给付方与接收方的主张均需以相应证据支持。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彩礼争议的第一步是逐笔分类,而不是把恋爱期间所有转账相加。应检查给付前后的对话、习俗及双方安排,再分析是否属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款项、双方实际贡献和孕育情况会影响返还判断;金额较大固然重要,却不能独立证明婚姻目的。
整理转账、购车合同、结婚约定、登记及同居起止证据。提出返还请求时应说明每笔款项的性质和去向,不宜将生日礼物、餐旅费与购车款合并为一个总额。涉及敏感医疗信息,只提交证明必要事实的材料并保护隐私。
进一步讨论
返还请求需查实际收款人和款项最终去向,父母代收不必然与另一方承担同样责任。双方围绕彩礼之外财产还有独立争议时,应分别说明。以结婚为目的的判断也须基于给付当时,而不能在分手后仅凭索款方的单方说法认定。
补充证据与条件核对
对购车款性质,宜核对给付之前是否明确以登记结婚为条件,以及车款支付、车辆登记和实际使用是否一致。车辆已经转售或仍由一方控制时,现金请求与实物处理也须避免重叠。共同生活及孕育支出应按实际材料审查,不能仅凭时间很短就全部忽略。返还比例源于原案一组事实,给付金额相近的新纠纷,仍可能因用途与履行情况不同而形成不同结果。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按现行涉彩礼司法解释分析返还比例,围绕婚恋时间、共同生活、彩礼用途及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判断。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6-01-09 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第1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