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案号:(2017)粤01民撤10号;(2018)粤民终1151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被请求撤销的另案15617号判决另行标注。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主体资格审查先于原判实体正确与否。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1年7月12日,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林传武欠付款项,银行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该案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林传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其中一项为判令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传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总公司长沙广大公司以生效判决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二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严格的主体和程序条件,总公司不能通过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后,再以本身未列名为由重复取得该特殊救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总公司在原案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第三人,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审判规则总结

  1. 主体资格审查先于原判实体正确与否。公司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责任关系,应结合原诉参加状态判断:分支机构参加原诉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本身即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案外第三人。

  3. 对原裁判不服,应识别真正适用的上诉、再审或其他法定途径,注意不同救济制度在主体、对象和期限上的差异,不能以变更主体重新开启同一争议。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企业有多个分支时,诉讼资料常由分公司管理,总部事后才发现判决。管理失联不会当然创造第三人资格。法律团队应建立统一的案件登记和文书流转,明确由谁授权代理、谁承担责任以及原裁判可通过何种程序审查;选错救济路径会额外消耗期间和费用。

整理分公司登记信息、原诉文书、代理授权和总部知情过程。不能仅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就证明自己是案外第三人;也不能把普通债权人、执行案外人与总分公司关系混用。救济期间和适格条件应逐项对应法条核查。

进一步讨论

总公司应在收到分公司诉讼消息时及时统一应对,不能在不利判决后通过改换主体重新开启同一争议。若发现确有未被依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则应按对应制度说明,避免把内部信息传递失败直接等同于外部法定救济条件成立。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不讨论所有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撤销诉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申请的主体、对象和期限并不相同。

补充实务分析

公司与分公司的程序地位应在原诉阶段及时梳理。总部知道诉讼后,应保存授权代理、参与庭审和承受结果的材料,不能在结果不利时,仅依据登记主体不同重新取得一个当然的撤销机会。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49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