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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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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婚内共同监护不等于任何一方可以单独排除另一方。

事实与裁判结果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双方开始分居,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及其母刘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将尚在哺乳期内的李某某带走,回到定州市某村,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1月5日,张某另以监护权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其继续行使监护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确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并由张某协助配合。

法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送回,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亦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权利的侵害;一审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孩子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婚姻存续不妨碍法院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利益,抢夺和藏匿不能成为决定抚养的既成优势;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审判规则总结

  1. 婚内共同监护不等于任何一方可以单独排除另一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权利的侵害。

  2. 直接抚养安排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核心,而非奖惩父母;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3. 抚养与探望安排可以共同处理,由暂时直接抚养一方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冲突继续伤害孩子。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当事人容易把孩子的实际控制当成将来离婚争取抚养的筹码。本案明确保护对象是孩子的生活稳定和安全。律师应收集原有照顾、就学、健康及关系状态,提出可执行的交接、联系与探望安排,尽量减少反复带离和公开曝光;成年人的婚姻冲突不能替代儿童利益分析。

保留照顾记录、抢夺或拒绝联系证据、学校反馈和既有探望安排。孩子表达意见应采用适龄方式,避免诱导或使其在父母间站队。涉及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选择适用的人身安全保护或行为保全救济,并说明现实紧迫性。

进一步讨论

临时安排要考虑接送地点、时间及孩子熟悉的照护环境,必要时分阶段恢复联系。成年人的争执越激烈,越应减少让孩子承担信息传递。探望被阻断时保存客观联系记录,并通过合法程序调整,而不是再以抢夺作为对抗手段。

补充证据与条件核对

临时直接抚养方案应说明现有照护能否持续、学校和医疗安排是否稳定,并提供实际履行依据。另一方收入更高或者已经把孩子带走,都不足以单独决定安排。对可能影响安全的暴力事实应及时依法固定,同时避免诱导孩子表达立场。提出交接和探望方式时,应保证可操作并保护孩子生活秩序;临时裁判的现实保护目的不能被误读为永久排除另一方监护。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暂时抚养安排不等于最终离婚判决,后续应结合情况变化处理。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228 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