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闽02民初151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案号依据官方公开文书列示;相关专利诉讼分别标注案号。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恶意诉讼须查明明显欠缺的权利或事实基础及起诉人的认识。

事实与裁判结果

日某仪器公司是“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因未缴年费于2006年3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其曾于2006年起诉恒某科技公司,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此后,日某仪器公司又分别以专利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均在其知悉专利终止的情况下撤回起诉;2020年再次提起相同请求的诉讼,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月,恒某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万元的判决。

法院认为

第一次诉讼针对2005年发现的行为,后来再审曾于2014年支持12.5万元赔偿;本案认定恶意的对象则是第三次、第四次针对专利终止后行为的诉讼。早期胜诉不能为终止后行为继续提供权利基础,早期发生过真实争议也不能遮蔽后来已明确知悉的终止状态。二审维持6万元还考虑到受损方没有就赔偿额上诉,不能理解为所有此类损失统一封顶6万元。

案件重点是起诉人明知缺乏权利基础却继续起诉,而非单次败诉。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对他人的损害存在恶意。本案专利权终止状态已经确定:日某仪器公司虽对专利权终止提起行政诉讼,但随后撤回起诉,专利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并未改变;其自认在第二次诉讼时已知晓专利权终止并因此撤回起诉,此后再行起诉均针对专利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且均委托律师代理,对其起诉没有权利基础应当具有清晰认知,可以认定其追求或者放任他人因诉讼受到损害。权利终止公告、既往撤诉及争议行为时间相互印证。损害包括为应对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招标方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而丧失的投标机会。

审判规则总结

  1. 恶意诉讼须查明明显欠缺的权利或事实基础及起诉人的认识。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合法权利期限内的争议与终止后行为应分别审查。专利权终止状态确定后,针对终止后实施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虽对终止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撤回起诉的,不影响该认定。

  3. 应诉费用等损失需证明发生、合理性及与恶意起诉的因果关系。为应对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被采取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以及丧失的投标机会等,均属因恶意起诉造成的侵权损害,可依法请求赔偿。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反复诉讼可能给供应链造成超出律师费的负担,但恶意不能只从起诉次数推定。应先复原权利状态和主张的行为时间,再分析起诉人知道什么。企业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查询登记簿并保存结果,有助于区分权利真实争议与明知无权的施压。

按照每次起诉列出请求、涉案时段、权利状态告知和撤诉原因,再对应应诉支出。被告提出反向赔偿时,应证明特定恶意行为造成的费用;原告则应在权利失效或范围变化后及时调整请求,不能将早年有效期间的判决作为后来行为的永久依据。

进一步讨论

应诉企业如主张市场或客户损失,需要证明具体交易变化与恶意起诉之间的联系,不能把所有同期经营下降都计入。律师费、差旅及材料成本较易核对,商誉损失通常要求更具体材料。列明哪些损失可证、哪些尚不足,是合理请求的基础。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一般败诉、合理撤诉或者存在真实的解释争议,不自动构成恶意诉讼。应区分终止前侵权争议、终止后的行为以及起诉人何时确知权利状态。尚有合理权利解释空间,与明知无权仍追求或放任他人损害,证明要求不同。

补充实务分析

被诉恶意诉讼一方应保存起诉前已告知权利终止的记录、后续再次起诉及实际损失,解释对方明知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诉讼失败并不自动证明恶意,权利基础合理存在的真实争议仍应依法处理。赔偿请求宜区别诉讼应对支出、经营影响和其他损失,不能将全部营业下降归于一项程序。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78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