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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案号:(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行政处罚诉讼一审: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第三项,其余判项维持。此前另诉扣押行为的案件不与本次处罚诉讼混为同一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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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是否依法应听证,应按处罚种类及重大影响审查。
事实与裁判结果
黄泽富等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经营多媒体电子阅览室。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场所内有学生及成年人在上网游戏,遂以扣留财物通知书扣留电脑主机32台;此前另一行政诉讼判决维持了该扣留通知,同时确认实际扣押33台。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留的电脑主机32台,但其在作出处罚前仅按一般程序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未告知听证权利。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超期扣留的法定职责;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二审撤销一审第三项,维持其余判项。
法院认为
没收财产虽未被明文列举,但相关条款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关于较大数额的标准,可比照地方关于听证程序规定的罚款数额标准判断。本案没收32台电脑主机属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仅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而未告知听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没收大量财产对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保障相应听证权利;通常的陈述申辩程序不能当然替代依法申请听证。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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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应听证,应按处罚种类及重大影响审查;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处罚也应适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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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中的申辩机会不等同于专门听证权;未告知听证权或未依法举行听证的,应认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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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可能违法经营,也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但撤销处罚不等于相对人无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行政处罚争议要分别检查事实、依据、裁量和程序,不能因承认部分经营事实就放弃程序保障。收到告知书时,应及时核对是否含听证权、期限和提出方式。企业申请听证也应明确争点,准备财产归属、数量和价值材料,让程序真正支持事实查明。
保存事先告知、签收、听证申请、答复及处罚决定。财产数量有争议时,应对应扣押清单、照片和保管记录。现行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较大数额没收等听证事项,但各地数额标准与具体措施性质仍须核对,不能套用旧案金额门槛。
进一步讨论
听证申请还应关注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被实际处理以及记录是否完整。错过听证不一定就消灭全部其他救济,但会影响事实。核对送达证据可判断期限起点,提出异议不能只围绕工作人员口头表示自己无权听证。
深入分析与操作要点
本案的程序缺口并非当事人从未表达过意见,而是面对没收大量设备这种重要财产权处分,机关没有依法告知相应的听证权利。陈述申辩使当事人能够提出解释,听证则有专门的申请、组织和对证程序,两者目的相关却不能直接互相替代。认可存在违法经营,也不表示当事人放弃对处分程序提出异议。
新案件应核对现行法律列举的听证事项、地方具体标准和所采用处罚方式。财产数量与价值、告知书内容、实际送达、申请时间及机关答复应形成完整材料链。认定程序违法后,对案件事实和实体责任还需依法处理,不宜把撤销一份处罚决定解读为对违法行为的永久免责。企业应保存扣押、保管和处分清单,防止不同阶段的物品与金额不一致;机关则应以可追溯的告知记录证明程序实际履行,而非只在卷宗中附上一份未送达的模板。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依当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通过解释“等”字将重大财产没收纳入听证保障。现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经明确列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拟作出该类处罚应告知听证权,当事人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旧案的解释路径不能让读者误以为今天仍未明文规定。现行行政处罚法。撤销后重作与认定相对人无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仍须区分。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6 号指导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