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华为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3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研究的同一华为与康文森系列案;官方合并列示732、733、734号,展示时补全各编号。此处引用禁诉令相关民事裁定,不表示已公开各案全部实体判决。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跨境行为保全须具体说明拟执行行为与国内争议的联系。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同年4月,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确定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德国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该判决可在其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48小时内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该德国判决,违反者按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累计计算。康文森公司申请复议,经听证后被驳回。此后各方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

法院审查境外执行对国内程序的影响、措施必要性、双方利益与国际礼让,采取临时措施维护有效司法救济。裁定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是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适用“日罚金”措施以确保执行,避免终审判决作出前国内争议失去实际意义。该三案裁定明确了此类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相关制度的建立作出案例探索,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审判规则总结

官方介绍将该措施称为“日罚金”。从法律性质看,这里属于违反行为保全裁定所触发的司法罚款,不能与刑事处罚中的罚金、许可费或侵权损害赔偿混同;也不是对方一起诉就开始计收。

  1. 跨境行为保全须具体说明拟执行行为与国内争议的联系。申请禁止他方申请执行境外判决的,应当说明境外判决的内容及其对国内诉讼的影响。

  2. 损害、必要性、利益平衡及国际礼让均影响是否采取措施。审查时综合衡量必要性、损益平衡与国际礼让原则,可就违反裁定设置日罚金等保障执行的手段。

  3. 保全属于临时程序决定;专利有效性、侵权及最终费率依实体审理结果判断。其约束特定当事人与特定行为,各法域对实体争议的管辖分别确定。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出海企业应把各法域的起诉、听证、禁令与执行日程放入同一时间表,尤其识别境外申请执行是否会迫使国内争议失去实际意义。申请保全时,不能只陈述市场压力,还应提交判决文本、执行路径、产品覆盖和谈判影响。和解方案应同时处理许可范围与各地案件退出,避免解决一个禁令却留下另一条执行路径。

准备境外文书及可靠译本、专利组合对应表、供货影响和担保材料。诉讼团队需明确禁令覆盖主体是否包括关联企业及下游客户。谈判中保存费率报价与替代方案,可帮助解释保全的必要性及是否存在更小影响的措施。

进一步讨论

裁定形成后还要跟踪期限、范围和是否需要调整,不能把临时保全当作永久免于境外程序的许可。跨境和解签成时,应对应各地撤诉或不执行义务并保存完成记录。合同安排与法院命令的效力来源不同,执行时需要分别识别。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属于最高法官方典型案例,不能概括成中国法院可以任意禁止全球诉讼。裁定约束特定当事人与行为,跨境承认、执行和礼让须个案处理。

实务补充

跨境行为保全还应明确具体拟限制行为、期限和违反后果,评估与国内请求的联系。存在全球平行争议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限制外国程序,申请材料应说明难以弥补损害、利益平衡和可执行担保,而非只强调对方已经海外起诉。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1-02-27 发布的《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