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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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新01民初123号;(2020)新民终75号;(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官方规则汇编第4项明确将这三个案号归属于汤某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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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服务费、管理费等若实质为借款成本,应与利息等合并审查。
事实与裁判结果
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官方案例索引列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再审审查裁定。本案裁判要旨区分作为融资成本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与违约后为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律师费;这些费用类型的一般列举,不等于本案借款合同实际同时约定了全部费用。官方公开的裁判要旨指出,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法院认为
取得借款必然支付的服务、咨询费用属于资金成本,维权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则具有不同性质,应实质区分。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非法获取高息。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支出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综合确定。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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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管理费等若实质为借款成本,应与利息等合并审查。按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口径,出借人可以选择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历史期间应另核时间效力,本案原裁判理由采用年利率24%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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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依据的必要合理诉讼律师费,不当然属于借贷利率上限内的资金成本。借款人如约履行时该支出并非必然发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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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合理数额仍需审查,名称不是规避上限的工具。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费用清单不能只按发票名称判断。应追问费用何时发生、向谁支付、是否与本金或期限挂钩,以及不发生违约时是否也必须承担。贷款成交时即固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违约后真实聘律师应诉的支出,可能具有截然不同性质。出借人不能用一份包罗万象的合同条款获得无限额赔偿。
保存借款约定、费用流水、委托合同、发票及实际诉讼工作材料。借款方质疑合理性应明确金额与工作不相称之处;出借方应解释约定、实际支出及当地收费情况。计算利息上限时,把真实维权支出单列,并核对是否重复主张。
进一步讨论
费用争议在诉讼中应及时提出,而不是只留到再审。律师服务合同和支付凭证能够证明真实发生,却未必单独证明应由对方全部承担。还要查合同、必要性、合理额及所适用规则;未获支持的部分也不能重新命名为管理费追索。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页依据官方裁判要旨及索引整理,个案事实与金额按官方公开裁判文书记载。新借款适用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历史期间另按时间效力核对。
公开来源
来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 2023-16-2-103-01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2024-11-05 公开该案裁判要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