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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7)鄂0202民初1905号;(2021)鄂0202民再5号;(2023)鄂02民再9号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一审: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被撤销,真实债务以再审二审判决确认内容为准;再审一审:同院(2021)鄂0202民再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再审二审撤销;再审二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2民再9号民事判决。官方调整后PDF第2—4页记载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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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虚假债权不能凭调解书合法化。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7年,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某后提出借款300万元,因不能提供房产抵押未获同意;黄某某称其名下学校将被征收拆迁,提议刘某某先起诉并由法院确认债权、从拆迁款中查封相应数额后再实际出借,并伪造借条、通过他人账户循环转账制造300万元资金记录。刘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起诉,黄石港区法院次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300万元债权,该债权后进入执行并部分发放。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判令黄某某、黄石某学校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并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虚假诉讼应依法制裁,但嗣后真实给付且符合借款成立条件的法律关系,应单独查明,不能仅因此前造假一概否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在原审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刘某某真实转账210万元,该行为应认定为借款行为的持续行为,不应区分为调解前后两个行为。提起诉讼虽出于对自身债权的保障、有悖法律规定,但嗣后真实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单独评判,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

审判规则总结

  1. 虚假债权不能凭调解书合法化。制造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有悖法律规定,相关调解书经再审应予撤销。

  2. 本金应以真实出借为基础。本案另90万元现金交付未获证据支持,不能并入210万元实际转账;对方所谓预支利息的陈述只是争议中的抗辩,不是法院已经查明现金支付后又扣息的事实。

  3. 虚假程序责任与真实借款效力应分别评价,不相互抵消。嗣后真实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借款合同的持续履行,虚假诉讼行为另行单独评判。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本案并非教人先虚构债务占位。虚假保全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并触发程序乃至刑事责任,后来真实出资并不洗去原违法行为。审理时,应按每一笔资金到达、离开及返还时间建立账本,把没有实际交付的约定金额与真实资金分离,才能既纠错又保护合法部分。

核对原调解、保全、全部流水及双方关联关系,特别区分循环转回款与后来真实交付。本金、预扣费用和偿还应逐笔列示。对于担保和其他债权人的顺位,不能依据被撤销的虚假金额继续主张优先利益。

进一步讨论

程序上,原2017年调解书先被再审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2023年再审二审维持该项,撤销再审一审第二项,并就真实210万元及利息径行改判。因此,所谓撤销原调解书,应结合这条完整审级链理解,不能把所有纠错步骤归为同一份裁判首次作出。

原调解撤销后,应对已经执行、分配及收回的款项逐笔核对,不能只计算新判本金而忽略既有受偿。影响其他债权人时,还需在相应执行程序中提出具体请求。真实出资获保护不意味着保留此前不当占据的全部执行利益。

深入分析与操作要点

真实债权的认定与此前虚假诉讼行为的评价,分别回应实体资金关系和司法秩序问题。原案需要辨明最初用于保全的三百万元名义债权与后来实际提供的资金;出借人主张另有90万元现金交付,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以实际转账210万元认定本金。不能把未获证实的现金交付直接改写为法院已经查明并扣除的预扣利息。后续真实出借不使最初程序合法,也不能仅因最初造假就否认后来全部真实资金关系。

实务中可将交付、回款、预扣费用和诉讼程序节点放在同一时间表上,标记每笔款项的实际控制人。原执行已取得的款项、保全对其他债权人产生的影响及受偿顺位,应在相应程序中核对,并依法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诉讼诚信是独立要求,资金补入不具有追溯洗白效果。本篇所列月息为原案事实;现行利率按借款成立时间、计息期间及现行规范衔接核算。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官方案例文本注明2024年11月4日调整,采用最新PDF编号020;部分旧摘录编号不同。旧案利率按当时规则处理,不能将月息2%称为2026年通用合法上限。

公开来源

来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 2023-16-2-103-020;该文本于 2024-11-04 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