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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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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好意同乘规则限于法定的非营运、无偿搭乘情形。
事实与裁判结果
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法院认定赵某系无偿搭乘,钱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的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驾驶人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赵某在后排乘坐未系安全带,对损失扩大也有过错。综合事故成因与损害后果,法院认定钱某不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行政事故责任比较与民法好意同乘重大过失判断,具有不同评价对象;驾驶人全责不当然排除法定减责。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公安交管部门就全责、主责、次责所作的认定,通常是结合事故各方过错比较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程度。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需结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驾驶资格与驾驶状态等因素综合评判;无偿搭乘属利他行为,对其过失不宜过分苛责。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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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规则限于法定的非营运、无偿搭乘情形。本案中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回村,属于该情形;有偿或者营运载客不能适用减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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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应结合驾驶状态、危险程度及事故原因判断。驾驶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无酒后驾驶等禁止行为,事故又发生在凌晨且路面存在障碍物时,不宜仅因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即认定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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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自身过错与好意同乘减责应分别说明,避免重复扣减。本案中赵某在后排乘坐未系安全带、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已纳入综合考量。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亲友顺路搭载发生事故时,应先证明搭乘是否免费、车辆是否营运,再审查减责。分担油费、平台收费或固定接送报酬,可能改变关系评价,不能只以双方相识推定好意同乘。重大过失也不是对驾驶人道德品质的判断,应回到危险行为及注意义务。
收集行程约定、付款记录、车辆性质、路况和驾驶行为。损失清单应区分初始伤害与未系安全带扩大的损害,必要时提出医学或事故技术说明。若存在酒驾、无证或明显危险驾驶,应具体论证,不宜只将全责认定作为唯一证据。
进一步讨论
减轻赔偿与是否保险承保不能直接划等号,应核对无偿乘客所属承保类别和保险有效约定。事故后双方的帮助或垫付也应留凭据,不宜自动视为承认全部责任。财产与人身请求分别计算,避免把善意帮助当作附加的不利证据。
补充证据与条件核对
分析乘客未系安全带时,应说明该行为是否实际增加损害,并检查法院是否已经在整体赔偿中考虑。不能先因好意搭乘减责,再对同一因素重复扣款。驾驶人负全部事故责任,只回答交通参与者之间的事故分配;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结合驾驶状态、危险程度和事故原因。双方存在收费或稳定经营安排时,则应先重新判断是否属于无偿非营运情形。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70%的责任比例依据具体事实确定。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与保险责任分别审查;交通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并结合其他民事证据综合判断。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应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及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故意或重大过失。它没有设定“全责一律不得减责”或“一律减免30%”的计算规则。新解释对尚未终审和施行前已终审后再审的案件另设时间适用安排,不可把原案比例直接改算。最高法法释〔2026〕9号。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10-30 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第2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