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7)沪73民终246号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民事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转载法官案例评析明确一审(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57号和本二审案号,与2017典型案例集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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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历史渊源不自动允许无限扩张;老字号冲突需结合形成过程、现有市场与混淆风险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范围。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吴良材眼镜店”始于1807年,该店后更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1947年,吴良材眼镜公司南京分公司登记设立,但因历史原因,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吴良材公司已不具有关联关系。1989年起,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陆续注册多个“吴良材”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吴良材公司2004年至2015年在全国大规模发展特许加盟店,授权其分支机构、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及标识,对外宣传称其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一审法院判令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历史渊源不自动允许无限扩张;老字号冲突需结合形成过程、现有市场与混淆风险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范围。处理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商业标识冲突,需要考察相关事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同时结合发展现状和已形成的市场格局,综合“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合理限定各方当事人使用诉争商业标识的方式和范围。南京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字样的企业名称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其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超出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企业名称含“吴良材”文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削弱、淡化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其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授权使用“吴良材”文字,并宣称系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意图。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老字号案件与普通抢注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双方可能都能说明真实历史来源。办理时应先重建名称、经营主体和分支关系的演变,区分改名、重组、转让与历史分离。仅凭一张旧照片或相同名称,通常不能证明今天所有经营主体仍属于同一企业或共享全部品牌权益。

历史证据宜按时间组织,包含登记、资产承接、营业场所、合同、品牌使用和公众宣传。形成关系发生中断或主体分离的,要说明节点及其法律后果。消费者今天怎样理解也需要材料支持,不能只停留在百年前的同源故事;在先使用范围与后来全国加盟,可能具有不同的市场效果。

加盟管理尤其需要审查名称授权。总部可以授权自己享有的权益,但不能只以历史源流承诺加盟商可以在任何地区登记相同字号。授权合同应说明地域、标识样式、宣传方式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加盟商也应核对真实权利,不能把加盟费支付凭证作为所有标识使用合法的依据。

宣传文字要尊重当前事实。曾经作为分支并不自动意味着今天仍属同一集团,经营者可以客观介绍历史,却应避免制造现存隶属、共同经营或授权的印象。网站、店铺、招商书与员工话术应统一核查,特别是容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官方加盟的表述。

解决此类争议不必只在全部禁止与完全自由之间选择。双方可以讨论具体地域、店招样式、名称使用方式和澄清安排,但前提是准确查明各自权益与市场状态。诉讼请求也宜能够落地,说明希望限制哪种扩张或误导,而不是要求法院用一句话解决所有历史商业关系。

适用要点

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评析核实,二审(2017)沪73民终246号。历史来源、商标与名称的权利范围不同,不把历史同源等同于当前关联。

公开来源

来源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05-23 第09版案例评析《老字号传承发展中商业标识冲突处理的认定》。对应案件的法院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