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雄头像李天雄律师网
个人案例 / 案例详情
行政复议

耕地恢复施工损害行政复议:街道委托村委会施工,复议责令街道采取补救措施

街道办委托村委会实施耕地恢复施工后发生承包地损害;本案复议机关将委托机关列为被申请人,并结合施工、损害和职责情况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背景

项目 内容
案由 耕地恢复施工损坏承包地界址及堡坎引发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 李某(自然人,承包经营者)
被申请人 某县某街道办事处
受托实施主体 某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某村村民委员会
复议机关 某县人民政府
案号 某府行复〔2024〕140号(普通程序审理)
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对耕地恢复造成的临界土地损害采取补救措施

2024 年,各地在耕地恢复(图斑整改)工作安排下,将部分地块逐步恢复为耕地。申请人李某承包地周边的部分地块纳入了恢复范围。

简要案情

2024 年 9 月 28 日,某街道办事处根据耕地恢复工作安排,委托某村村民委员会对纳入恢复范围的地块实施施工。施工过程中,村委会根据相邻地块承包户的指界作业,且未通知申请人到场确认,将申请人承包地与相邻地块之间的界址和堡坎损坏,部分土地被挖掘,原有堡坎被毁后土地范围还存在垮塌风险。

2024 年 10 月,申请人就施工造成的界址与堡坎损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采取恢复措施。决定书记载,复议机关于 10 月 17 日受理,因案情复杂于 12 月 16 日延长办案期限 30 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12 月 25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核心争点:被申请人确定与损害补救职责

被申请人答辩主张耕地恢复经过图斑比对确认、相关农户已到现场确认界址,其行为符合政策文件要求。

本案的实际施工主体为村委会,委托方为街道办。行政复议决定分别处理了“谁是被申请人”和“是否应采取补救措施”两个问题。前者涉及程序身份,不能单独替代对实体责任及补救义务的判断。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本案申请和决定均发生于2024年,以上述当时已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作为程序身份分析依据。现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836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另外细分共同名义、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法定授权组织等情形;这是处理后续案件时的现行规范说明,不是本案2024年决定适用了2026年条例。

据现有案件材料,复议机关将委托施工的街道办列为被申请人。该程序规则确定被申请人,并不意味着所有受托组织行为造成的损害都不经审查而当然由委托机关承担实体责任。

结合委托关系、施工过程、土地受损事实和被申请人的职责,复议机关认定其应当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并责令限期履行:

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被申请人在 60 日内,对因实施耕地恢复造成的申请人与相邻农户临界土地损害采取补救措施。决定另指出,土地争议双方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该复议程序中直接确定争议地块最终归属。

结果与履行

决定确定的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职责与期限;是否已经实际施工、施工范围及效果是否符合决定,需要由施工、验收和后续处理记录分别证明。决定作出本身不能替代履行证明,临界土地的补救与原有权属争议也应分别处理。

本案从提交申请(10 月 11 日)到复议决定作出(12 月 25 日)约两个半月。个案办理时间和处理方式不能直接代表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规则归纳:把行为归属、损害证明与补救请求分别讲清

本案可以提炼出一条完整的分析链:先查街道是否作出施工安排、村委会是否依该安排实施行政事务,再依委托关系确定复议被申请人;随后审查施工与界址、堡坎受损之间的联系,最后判断恢复或者修补请求是否具体、是否与已查明损害相称。单独证明“村委会动过机械”,或者单独证明“街道发过文件”,都不足以替代后面两个环节。

对承包经营者而言,施工前后的同一地点照片、连续的地块方位说明、既有堡坎及界址资料,应当能相互对应。相邻农户的单方指界属于需要核对的事实来源;有权属或界址争议时,还需说明争议范围,避免把行政损害补救程序写成未经审查的土地确权程序。申请恢复措施,也应尽可能标明位置、现状及需要消除的风险,而不是仅提出笼统的“承担一切后果”。这些是从本案整理出的办案方法,具体责任仍按各案证据认定。

经验总结

  1. 先区分程序身份与实体责任: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是否承担具体补救义务,仍须结合授权、委托、损害事实及法律依据判断。
  2. 核对委托链条和施工经过:本案复议审查涉及谁作出施工安排、由谁实际施工、施工是否造成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以及委托机关是否负有相应职责。
  3. 把申请、受理、延期和决定时间分开记录:本案在提交申请后 6 日受理,后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时间线以决定书原文为准;受理与审限按复议法的期限规定执行。
  4. 尽早留存损害线索:本案审查涉及当事人陈述、书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材料、施工前后照片及现场记录。及时保存此类材料有助于复原施工前后状况,证明力仍须结合来源、形成时间和其他证据判断。
  5. 决定作出后应跟进履行:保存补救位置、工程过程及完成状态的记录。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依法寻求履行监督;不能仅凭已经作出决定就认定损害全部修复。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