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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发明专利被通报非正常申请:真实研发证据逐项回应,转回正常审查并获授权

一件院校发明专利收到涉嫌非正常申请通报;申诉材料包括设备照片、试验数据、研发记录、原理验证材料及团队研究条件说明

案件背景

项目 内容
事项 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后的意见陈述(发明专利 1 件)
申请人 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专院校,建校数十年的公办院校)
发明人 崔某、杨某、温某、许某(院校教师,其中崔某为在读博士研究生)
涉案申请 “一种具有气固耦合功能的冲击加载试验设备”(发明,2023 年 2 月申请)
笔者角色 专利代理师(申请文件撰写与非正常申请申诉答复)
结果 申诉转正常审查;2025-08-12 授权公告,发明专利证书下发

技术背景与被通报的问题

据本案研发材料,团队原有的霍普金森压杆(SHPB)冲击试验系统与气固耦合试验系统(围压加载+高压瓦斯环境)分别承担不同试验任务,难以直接完成所需的多因素耦合测试。申请拟把两套系统集成:在试样施加围压并充入高压瓦斯后进行两端冲击,以考察“围压+瓦斯+冲击”共同作用下的力学表现。该段说明本案既有设备条件及研发目标;申请日前其他集成设备的公开情况,应结合专利文献与技术资料核查。

发明团队长期使用这两类设备做试验(岩样真三轴加载、气固耦合渗流试验等)。研发笔记记载了立方试样与压杆直径不匹配时的轴线保持、拉伸试验胶水粘持易脱开且清理费时等具体问题。这些记录的证明价值,在于说明问题如何被发现、结构如何随之形成,并与申请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对应。

2023 年 8 月,该申请被通报涉嫌非正常申请,援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中的三项情形:

  1. (二)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2. (三)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3. (五)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

答复方案:研发材料与样品材料共同说明研发过程

申诉围绕既有设备、研发过程、结构验证和团队条件组织证据,共七组:

证据 内容 证明事项
证据一 现有设备照片(压杆试验系统、气固耦合试验系统) 研发基于对现有设备的实际研究
证据二 气固耦合实验的实测数据(试验参数、整形波形图) 发明人实际操作过这些设备、吸取优点提取不足
证据三 真三轴加载测试照片 早已持续研究同类设备
证据四 发明人许某的研究汇报材料(岩石物理实验研究) 团队的既有研究积累
证据五 “锁止件”原理验证实物图 申请提交前已对关键结构做实物验证——方案可实施、锁止效果满意
证据六 崔某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封面 第一发明人的学术能力
证据七 博士导师(岩石力学领域教授)指导的相关博士论文;试验设备所在的部属高校实验室 导师团队与研究条件支撑

申诉材料逐项回应通报所列理由:说明申请文件之间的关系;提交申请人及发明人的研究经历、实验条件和研发资料;并解释各结构与试验功能之间的关系。有关“同类设备是否存在”“特定结构是否必要”等技术事实,须以申请日以前的资料和涉案文件为判断依据,不能仅凭本案申诉陈述作普遍结论。

答复同时要求对通报理由作具体的事实与证据审查。程序上的异议与申请人提交研发材料的说明义务,应当分别展开;仅作一般性否认,不能替代对被指出异常情形的针对性回应。

证据评价:研究背景只能辅助,申请前的形成记录才是连接点

学历、院校性质和实验室条件,可以说明从事相关研究的可能性,但不能单独证明这一件申请确由真实研发形成。反过来,缺少某类团队背景,也不能直接推出申请属于非正常申请。较有解释力的,是能够定位形成时间、作者、试验对象及技术特征的过程记录,与申请文件、原理样品或者数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整理材料时,应把“已具备何种能力”与“实际完成何项工作”分栏核对。申请后补做的验证,可用于说明方案可实施性;申请日前的实验事实结合形成时间、原始记录和参与人员资料说明。材料涉及其他单位实验室或者导师成果时,补充其与申请人的实际关系及使用范围。本案转回正常审查体现行政机关对申请处理程序的纠正,材料证明力仍按各自待证事实分析。

处理结果

现有案件材料记载,申诉后该申请转回正常审查程序,并于 2025-08-12 授权公告。申诉处理与授权结果分别评价:授权结果以专利公告文本为准,申诉材料的逐项事实按审查档案评价。

通报依据与审查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 年通知提出信息筛查和线索报送机制,但公开文件并未说明本案具体使用了何种筛查工具或模型。现有材料只显示通报列出的理由及后续申诉处理,不能据此推断本案由大模型识别,也不能认定院校身份或发明人背景本身构成预警因素。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 年通知。

本案事项发生于 2023 年,适用依据应按当时有效的规范和通知判断。现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后续案件应使用现行文本,不能将其作为本案发生时的直接依据。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

经验总结

  1. 围绕通报理由整理材料:本案提交的设备、实验、过程记录和团队研究条件材料,分别用于说明研发基础、技术方案形成过程及实施条件。
  2. 原理验证材料应说明形成时间和对应关系:实物或照片能否证明研发活动,应结合形成时间、原始记录及与申请技术特征的对应情况判断。
  3. 区分申诉处理和后续授权:转回正常审查与最终授权属于两个阶段;申诉材料的逐项事实按审查档案评价。
  4. 核对案件发生时适用的规范:本案通报时间早于 2024 年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历史处理依据与当前规则应分别标注。
  5. 技术事实需要申请日前证据支撑:关于结构必要性、同类设备状况及研发过程的表述,应与原始申请文件、实验记录和可核验资料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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