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计空间:同一个差异,两种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设计空间较大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通常更容易注意到较小区别。设计空间应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具体情况及证据判断,不能仅凭产品是否成熟或新兴一概而论。差异是否足以影响整体视觉效果,还需结合具体设计综合判断。
【六、本案启示】
区别设计特征应结合现有设计证据识别;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的部位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差异的影响不能仅按数量或正反面一概而论,还需结合设计空间和产品使用状态综合判断。第一眼印象不能代替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七、给企业的建议】
申请端:六面视图齐全清晰,简要说明写明区别设计要点,重点产品用局部外观设计聚焦创新区域。维权端:起诉前结合专利文件、现有设计和必要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公证购买固定实物,比对文件按“相同点—区别点—权重—设计空间”四层展开。被诉端:以申请日前在售品与在先专利建立区别点清单,主张功能性特征排除,小设计空间品类大胆主张细微差异可见。
外观专利的攻防,从申请文件落笔那一刻就已经开始。
案例信息及对照图来源:知产宝;具体裁判理由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
公众号原文及两张对照图:https://mp.weixin.qq.com/s/KUFQff-GJ__bTAfK5Kh8CA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