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裁判案号:(2012)吉行初字第13号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2)吉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官方文本注明宣判后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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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指导案例77讨论的是投诉人与处理行为的权益关联,以及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调查处理职责。该案属于历史行政诉讼,今天使用还应重新核对行政复议前置等程序。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2年5月20日,罗镕荣在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电信营业厅办理手机号码时被收取20元卡费并取得发票。他认为该收费违反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的禁止性规定,于同年5月28日向吉安市物价局邮寄申诉举报函,要求责令退还卡费、依法查处、奖励举报人并书面答复。物价局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答复,仅罗列相关批复中的手机卡收费上限标准,未载明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罗镕荣起诉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判决撤销该答复,限十五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法公开案情与裁判。

法院认为

投诉针对本人合法权益,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举报并持有收费凭证的,与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举报人虽同时要求查处并没收所有电信用户的卡费,但仍是基于认为该收费侵害其自身权益而举报。机关应对实际收费是否违法调查认定并告知结果,不能仅用一般收费规定代替告知举报调查结果;仅罗列收费上限标准、未载明举报处理结果的答复,不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也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裁判理由。

审判规则总结

  1. **投诉人与被诉处理的关联应具体判断。**为本人权益投诉并持有收费凭证的,与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完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举报,可能具有不同资格基础。
  2. **先确定法定职责。**是否应受理、调查和答复,须对应机关职责及具体法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有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审查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的职责。
  3. **书面回复未必等于充分履职。**仅罗列收费文件内容、未载明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答复,不能视为依法履职,应审查回复的实质内容。
  4. **机关答复与民事赔偿分开。**行政履职审查并不直接代替对经营者的退款赔偿裁判。

笔者观点|把投诉请求写成可核对的事项

建议说明具体经营行为、本人支付或受影响的事实、请求机关履行的职责,以及已经提供的证据。收到回复后,对照请求逐项核对是否处理、是否说明理由,而不是仅根据结论是否合意判断违法。

对于同时希望退款的人,可以将履职请求与民事诉求分开列明。机关是否具有相应处理权限、是否属于调解而非行政决定,也要结合制度判断。不能因为本案认可原告资格,就推出所有投诉、举报和调解终止文书均可起诉。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本案2012年审理的是行政诉讼。裁判理由援引当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及当时司法解释,讨论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不能把后来行政复议法的条号当作本案裁判依据,更不能把2017年的修正称为2012年已适用的规则。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利害关系资格需核对现行规定。

对当前“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争议,还应另核2023年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前置要求及第二十条申请期限。未获满意回复、作出处理但结论不利、未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对应不同对象与请求,不宜仅凭文书名为“答复”就选择路径。现行行政复议法。

历史判决不能解释为今天可以直接起诉的程序承诺。关联阅读:复议对象、前置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