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杜某良诉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土地确权决定案

    裁判案号:(2024)鲁0830行初7号;(2024)鲁08行终306号;(2025)鲁行再11号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0行初7号行政判决;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8行终306号行政判决;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行再11号行政裁定,撤销前两份判决并驳回起诉。再审属程序裁定,不是确认原确权行为合法的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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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申请过复议”与“已完成法定前置审查”需要区分。该土地确权参考案例提示,遇到受理条件导致的程序性驳回,首先应识别该程序决定的救济对象。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杜某良家庭在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某村有老院落及两处空闲宅基地。2002年8月6日,经村委会规划,杜某萌取得一处宅基地,面积327.63平方米;杜某良一家后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占用了规划给杜某萌的部分土地。2023年8月3日,杜某萌向卧龙山街道办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2023年10月8日,街道办作出处理决定,将该327.63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为杜某萌享有。杜某良不服,向嘉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2月4日以其与确权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杜某良遂以街道办为被告、杜某萌为第三人起诉,请求撤销确权决定。汶上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济宁中院二审维持;山东高院于2025年7月15日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法院公开案例库PDF。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2017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法释〔2003〕5号批复及法释〔2011〕20号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申请人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复议前置要求复议机关对争议作实体处理;仅经程序性驳回,不能视为已完成前置。杜某良应先行起诉嘉祥县政府解决复议受理问题,其直接起诉卧龙山街道办属于被告选择不当。该案程序裁定未直接判断宅基地权属归属。公开裁判理由及关联索引。

审判规则总结

  1. **前置先看具体行为和已取得权利。**只有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且涉及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利时,才落入该复议前置规则;并非所有土地纠纷均适用。
  2. **区分驳回依据。**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属于程序性处理;它与经实体审查后维持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同。
  3. **救济请求对应决定层次。**对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服,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先解决复议申请是否应予受理;不能直接以原行为机关为被告。
  4. **程序处理与土地权属实体认定分属不同问题。**驳回起诉只解决救济路径,不表示争议土地当然归一方所有;权属实体争议仍需在依法进入的复议及诉讼程序中处理。

笔者观点|先阅读决定理由,再选择被告和请求

整理时可将原决定、复议申请、送达与复议决定依次列明,并标注每份文件解决的问题。若决定使用“无利害关系”等理由,需集中准备自身权利来源、实际影响及为何满足受理条件的材料。

材料中的权属实体问题仍须保留,但不能用大量权属证据替代对程序门槛的回应。对不同类型复议案件及不同驳回理由,应另查相应司法解释,不能将本案的特定土地前置规则推广成所有程序驳回案件的唯一处理路径。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公开材料引用2017年复议法及土地行政案件相关解释;现行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列明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决定等前置情形。当前适用仍应核对权利和行为性质。2023年修订复议法。

来源核对说明

本文依据法院公开的案例库PDF核对入库编号、再审案号、裁判结果和规则。**该PDF所载复议申请日期晚于复议决定日期,本文据实标注此日期差异。**复议或诉讼期限以完整原始文书、送达记录及官方信息为准。关联阅读:行政复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