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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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京0491民初9526号;(2021)京04民终777号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主案程序为2021年8月21日一审判决及2022年1月12日二审准许撤回上诉裁定;案号与程序见法院发布的案例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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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以真人姓名和肖像创建AI陪伴角色并作商业利用,需要核查人格权益授权。平台参与规则设定、素材审核和角色推送时,不能仅凭图片由用户上传,就忽略自己在整个利用过程中的作用。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被告运营的“某记账”手机应用软件允许用户自行创建“AI陪伴者”虚拟角色,设置名称、头像及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身份关系,并通过上传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调教”角色。何某系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大量用户以其姓名设置AI角色并上传其肖像图片用作头像;平台通过算法将“何某”角色按虚拟身份分类、制作人物语料后向其他用户推送,还在对话中推送“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何某未授权他人在该软件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并委托代理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取证。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8.3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平台上诉后撤回,二审法院准许撤诉。入库编号2025-07-2-369-001,二审文书是裁定,不能写成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院认为
姓名、肖像及人格特征共同形成的可识别虚拟形象,仍与本人权益相连。平台对角色的系统设计和商业利用,超出了一般偶发用户言论的情境;未被具体人格权充分涵盖的尊严及人格自由利益,仍应分别评价。生效裁判认定,平台将含有何某姓名的AI虚拟角色提供给用户使用,属于商业化使用其姓名;涉案肖像图片虽由用户上传,但平台未经授权即在软件系统中推送,且在训练语料的审核机制中没有对侵权内容进行审核,甚至鼓励用户创作涉及何某肖像的语料,实际使用、公开了其肖像。平台通过规则设定和算法设计,组织、鼓励用户形成侵权素材,直接决定产品核心功能的实现,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规则总结
- **虚拟形象仍有人格权益保护规则。**未经许可将特定人的姓名、肖像用于虚拟形象并商业利用,可构成相应人格侵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
- **平台参与程度影响责任。**角色生成、素材组织、审核和推广的实际作用需要审查,上传主体不是唯一判断因素。平台通过规则设定和算法设计组织、鼓励用户形成侵权素材,直接决定产品核心功能实现的,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益分层。**识别姓名、肖像利用后,仍需判断互动方式是否另行损害未被涵盖的人格尊严或自由利益。本案用户可任意设置与本人的亲密关系并使用亲密对话标签,明显区别于开放平台中偶发轻微的亲密性或贬损性言论。
姓名、肖像及整体人格形象的规则,见最高法典型案例解读;案号、金额与撤回上诉程序见法院发布的案例库材料。案例编写文本与原始判决、证据卷宗应分别识别。
笔者观点:产品设计阶段怎样减少风险
产品团队可先检查可上传内容、角色命名、身份设定、推荐逻辑和对外宣传。是否系统性利用真人形象,应在产品机制层面分析,不能只看服务条款里有没有禁止侵权。对于已有许可的形象,把允许的人设和互动范围与合同对应。
审核记录说明平台如何发现和处理真人形象,投诉流程保存通知及措施,算法版本说明不同阶段的推送变化。若角色本来为原创,应保留设计和素材来源,避免在营销时借用真人识别要素形成新的风险。
发生争议时,取证宜覆盖完整交互:角色入口、头像、姓名、身份标签、回应内容和公开可见范围。单张聊天截图不容易解释系统是如何提供角色的;反过来,完整记录也有助于区分用户个人编辑与平台统一设计。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本案不能推导所有虚拟角色均侵权,也没有认定所有内容平台对用户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特定人可识别性、授权、利用方式和平台参与须落实。2026年涉AI纠纷意见第3、4项需与民法典相结合;本案历史金额不能作为统一报价或赔偿标准。
来源与核对说明
- 案例名称: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 案例身份: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69-001。
- 法院发布的案例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典型案例解读(姓名、肖像与整体人格形象的利用应分别审查)
-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
审判规则为本站对公开裁判材料的归纳,笔者观点为实务分析。指导性案例按“应当参照”规则适用,案例库参考案例用于说理参引。
本案不是依据2026年意见作出的裁判;该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用于说明当前审理思路,不能倒置为历史判决的适用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