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把公开照片制作成收费换脸模板,仍需核实肖像授权或法定使用依据;图片版权许可不能替代人物许可。运营者主动上架牟利,不能只靠事后下架免除既有侵权责任。

事实与裁判结果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该公司未经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千元。

审判规则总结

公众能够识别的自然人形象受到肖像权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软件运营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软件中上架他人肖像供付费会员面部替换,直接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类软件增多还会扩大个人肖像权受侵害的范围和程度。开发和应用AI等技术的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他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本案适合讨论产品设计阶段的授权问题。照片在社交网络上能够浏览,说明其可访问,并不等于本人同意被转换成收费模板。开发者需要识别两种不同对象:模板人物的形象,以及用户上传照片中人物的形象。取得其中一人的同意,不能自动覆盖另一人。是否使用了版权许可照片,也只是解决作品层面的使用问题,不能替代人物授权。

实务中,运营者可以为模板建立授权台账,至少记录人物身份、允许使用的场景、能否进行面部替换、商业展示期间和撤回后的处理方式。对供应商交付的素材,不宜只保存一份笼统的无侵权保证,应核对其是否真的有权许可肖像合成。对于未成年人或内容可能具有侮辱性的场景,还应单独检查授权与用途是否合法,不能把任何签字理解为无限许可。

权利人维权时,建议保存软件名称、经营主体、模板入口、付费条件、合成效果和传播范围,先证明模板能够指向本人,再说明未经同意。仅提交一张相似头像,不足以解释软件具体使用行为。赔偿与道歉范围要同侵权影响相对应,普通照片的自然人同样受保护,但不能照搬其他案件的商业价值。

裁判要点聚焦运营者主动商业使用他人肖像;新闻报道、公共利益使用及其他法定情形,依具体行为和法律条件分别判断。产品下架后,还应处理下架前传播行为及其损害后果。

公开来源

案例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1 发布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第 3 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