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直接抚养安排应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核心,暴力行为及其风险是重要评估因素。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本篇研究对象为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纪某与苏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纪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纪某曾因争执持刀威胁并击打苏某头部等部位,致其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还多次使用语言威胁;2022年6月至12月,苏某于孕期及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公安机关向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至4岁。苏某于同年6月将女儿交由纪某抚养,半年后苏某探望时认为纪某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遂将女儿带走抚养,纪某于2024年8月申请并获得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苏某此后保障探望,并依法起诉请求变更直接抚养。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诊断证明及妇联工作记录等认定纪某实施家庭暴力,综合考虑子女年龄、性别、与双方情感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特别是家暴过错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判决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审判规则总结

  1. 直接抚养安排应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核心,暴力行为及其风险是重要评估因素。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无论由家庭成员亲历还是由未成年子女目睹,均可能造成心理创伤,应作为抚养争议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给予消极评价。

  2. 经济条件较好不能当然消除家暴对儿童安全、心理及成长的影响。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未成年人会习得暴力行为模式,为预防暴力代际传递、避免其面临人身权益与亲子关系的双重侵害,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

  3. 家庭教育方式和持续照护状况需结合证据判断,不应奖励通过抢夺或者威胁形成的事实状态。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主要为了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使未成年子女恢复原有正常生活状态,不宜据此笼统认定抚养的不利因素;受暴人将子女带离原住所具有一定的自助意义。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抚养争议不是父母之间对孩子的所有权竞争。收入和住房便于量化,但安全感、照护质量及成长稳定同样重要。对方把暴力解释为教育或夫妻争执时,应核对实际行为及孩子受到的影响。亲子关系仍需得到适当保护,具体探望安排也应考虑安全条件,不能以争取直接抚养为由忽视儿童与亲人的合理联系。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本案说明暴力风险的权重,不等于有争吵记录就永久剥夺任何亲子联系。具体暴力事实、风险变化和未成年人意愿仍应依法综合评估。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收集报警和就医记录、保护令、学校反馈以及日常照护材料,说明孩子的年龄、惯常生活和心理风险。提出安排时写明居住、就学、交接和医疗,不只写一句“归我抚养”。有紧迫危险时先申请依法保护;调整探望方式或者监督交接,应以真实风险和保护需要为基础,避免引导孩子作不实陈述。

苏某带走子女后,纪某曾于2024年8月获得禁令。法院最终支持变更抚养,不意味着先前禁令可以自行无视:苏某没有持续对抗,并保障纪某探望,随后通过诉讼证明家暴和不利抚养条件。应同时呈现禁令、履行与变更请求,不能只摘录“自助意义”几个字,为抢夺、藏匿子女提供一般许可。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现行婚家解释(二)第十二条要求,声称另一方有家暴等严重问题的,也应通过变更抚养、撤销监护或中止探望等法定路径解决;第十四条在特定抚养争议中对施暴等因素作出不利评价。本案不是因父亲曾与配偶争吵就永久剥夺亲子联系,而是有告诫书、医疗和妇联记录相互印证的风险。变更方案还需安排抚养费、就医及安全探望交接,未被裁判明确的事项应再协商或依法处理。婚家解释(二)。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11-21 发布的《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第8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