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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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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房屋加名后的财产性质、离婚时归谁所有、取得房屋者需补偿多少,是三个问题。登记为共同共有后,离婚分割应结合出资、婚姻贡献、约定和家庭生活情况确定;原属一方婚前财产,也不使已经完成的给予安排自动消失。
从登记变化进入分割分析
首先核对不动产登记和双方约定。加名可能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可能伴随对财产份额的明确书面安排,不能只看证书出现了两个姓名。主张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与要求直接判给自己一半价款,证明任务不同:前者关注权利形成,后者还涉及具体分割方法、原始来源、共同生活及家庭贡献。
最高法崔某某与陈某某案中,男方婚后将婚前房屋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认可市值600万元。法院确认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结合房屋来源、家庭开销及贡献,确定女方获得120万元折价款。120万元是个案酌定,并非司法设定“加名固定获得20%”的规则,更不能推出未出购房款的一方没有家庭贡献。
新解释的特别条件不能漏掉
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区分尚未转移登记和已经转移登记的情形。对已完成登记、请求将房屋判回给予方的特别安排,条文明确涉及婚姻存续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等条件。原典型案例的长期共同生活情形,不能被改写成该项短期婚姻条件已经成立;新案还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确定其真实法律基础。
是否撤销给予行为,又是另一条路径。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等需要相应证据,离婚本身并不自动构成撤销理由。不能一面承认给予有效,一面仅以关系破裂要求将全部财产视为从未共有。
哪些贡献资料真正有用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问题 | 对应资料 | 证明限度 |
|---|---|---|
| 房屋来源 | 原购房、付款及贷款 | 解释取得基础,不独自决定最终比例 |
| 共同生活 | 居住、照护、家庭开销 | 家务不以工资流水为唯一尺度 |
| 补偿计算 | 市价、贷款余额、既有约定 | 毛价不等于全部可分净值 |
协商时应把房屋归属、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和贷款处理一并写清。登记仍有抵押的,夫妻内部如何分担并不当然改变银行权利;取得房屋却无能力支付补偿,也可能影响方案的现实可行性。
案例来源与规则要点
案例见最高法婚姻家庭典型案例第一案;适用条件见解释二第五条。本文围绕房屋出资、登记变更、婚姻持续时间及共同生活情况,整理请求路径和证据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