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并不当然使合法承包人免于承担特定用工责任。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同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判令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规则总结

  1. 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并不当然使合法承包人免于承担特定用工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 工伤保险责任在相应法定情形下不必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且其聘用人员从事该承包业务因工伤亡等法定情形下,应依法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能仅凭否认劳动关系排除责任。

  3. 已经认定工伤后的待遇请求,应结合认定、鉴定及参保情况独立处理,不能仅凭劳动关系否定判决驳回。认定工伤后,如果承包人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该规则既体现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有利于劳动者获得及时救济。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工程承包人以“不是我的员工”回应全部索赔,会把劳动合同关系与法律特别分配的工伤风险混淆。工伤认定确认责任单位,待遇争议核对支付义务,二者又属于不同程序。劳动者应沿承包链说明自己的工作为何属于被转包业务,而不是单靠现场穿了谁的工服证明;承包人则不能只提供一份个人包工协议即认为风险完全移转。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本案并未把一切承揽人员都认定为上游企业劳动者,适用需符合转包分包及法定责任条件,并结合有效工伤认定等程序材料。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保存工程合同、转包付款、现场任务指令、进场和受伤资料,核对招工人身份及上游主体。认定工伤后分别整理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医疗费用及参保证明。请求待遇应列项目和期间,扣清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公司做承包审查时,应核对下游资格与工伤保障安排,不以商业意外险当然替代工伤义务。

本案已有两份容易被误读为相互矛盾的生效材料:否认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以及确定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行政认定。前者处理劳动关系归属,后者依据违法转包情形分配特定风险,不能拿前者直接冲销后者。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转包、分包给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工伤认定后的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这种责任仍不等于一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张某八级伤残和六个月停工留薪期,是核算不同待遇的事实基础,不能把“八级”直接换成一个覆盖全部请求的总额。应逐项核对事故时适用标准、工资基数、医疗与护理支出、已付款及参保责任,特别注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等影响具体项目的条件。官方摘要没有公开各项判赔数额,具体金额以判决正文或执行材料核实。若上游否认属于其承包业务,争点应落在工程范围、施工安排与事故任务之间的联系;仅在该现场受伤,还不能替代法定责任条件的证明。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8-01 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第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