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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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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家暴事实可以由医疗、公安、照片和其他材料共同证明,不能只以施暴人否认即停止审查。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本篇研究对象为许某诉郑某离婚案。许某与郑某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起诉时均已成年;许某为了照顾家庭、养育子女,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郑某则多次对其辱骂殴打。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许某,并将其从四楼家中拖拽至三楼,小区保安到场制止并报警,许某经医院诊断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5月,许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和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实施家庭暴力。法院根据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保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准予离婚;许某分得现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商铺及折价款172万元,郑某分得面积较小的房屋、5间商铺并负担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另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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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事实可以由医疗、公安、照片和其他材料共同证明,不能只以施暴人否认即停止审查。在案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应当准予离婚;施暴人不同意离婚、不承认实施暴力的辩解,不影响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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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不同法律基础,符合条件时应分别审查。全职承担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维系家庭运转的一方,其家务劳动价值应予肯定;判决可以同时支持分割共同财产、家务劳动补偿金和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妇女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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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不能自动替代对家务贡献和严重过错造成损害的评价,具体金额仍由个案条件决定。涉家暴案件的财产分配还应考虑受暴人离婚后的长期保护,例如优先分得带有稳定租约、便于独立经营且能避免骚扰的财产。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全职家庭照护的经济价值未必表现为工资收入,不能据此否认付出;家庭暴力造成的侵害也不仅是家庭意见不合。经济请求的区别在于: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财产归属,家务补偿回应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损害赔偿回应法律规定的严重过错。将三个请求分列,可减少证据互相替代和遗漏请求的问题。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并非每一起离婚都有损害赔偿或家务补偿。典型案例中的金额只是该案结果,不能作为统一赔付标准;安全保护也不以先完成离婚诉讼为条件。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首先保留危险发生、报警、诊疗和照护经历资料,必要时先寻求安全保护。清点共同财产与债务,同时记录子女养育、老人照护、家务安排和对方工作机会等经历。每种经济请求分别说明事实、依据和金额;对短期难取得的账户资料,依法请求调查,避免因安全压力仓促签署财产放弃条款。
本案四名子女起诉时均已成年,家务补偿评价的是许某多年全职养育和操持家庭的付出,并非另行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10万元家务补偿与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各有基础,172万元则是财产分割中的折价款;三种金额不能相互替代或合并称作“家暴赔偿187万元”。共同财产本来属于受暴一方的份额,也不是施暴者额外给付的惩罚。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法院还考虑两间商铺有稳定租约、与另外五间由人行道隔开,便于许某独立经营且减少遭骚扰风险。这比单纯比较商铺间数更能解释分割方案。履行时可核对产权、租金收取、租赁押金、贷款承担和172万元支付节点;若需要人身安全保护,应另依保护制度及时申请,不能等对方清偿折价款后才处理。当前家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应分别核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条件,家暴离婚还须按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评价感情破裂及调解情形。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11-21 发布的《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第7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