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可以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法院认为,在夫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多次将共同财产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其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审判规则总结

  1. 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可以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 返还应核实实际支付和回转金额,不能将全部流水的单向总额直接作为净所得。本案转账73万元、回转17万元,法院按实际收取的56万元确定返还范围,未支持部分款项已消费的抗辩,已消费不能免除返还责任。

  3. 共同财产关系与个别配偶的抽象一半份额不同,无效赠与的返还范围需按实际财产处分判断。权益受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处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本案要证明的是相关财产处分的违法目的和共同财产损害,并非仅以交往评价代替法律构成。不同转款可能具有不同性质,真正的借款、合理交易对价和不当赠与须逐笔区分。对第三人声称款项已消费的抗辩,也需要在无效后的返还制度下判断,而不是因资金离开账户就当然不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一般亲友赠与、合理市场交易或者处分个人财产并不当然落入本案。确认无效还需具体证明财产属性和处分目的等条件。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依法取得银行和支付记录,列明转款、回款、用途解释及共同财产来源。对方称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要求对应合同、交付和价格资料。诉请金额应能够从账表追溯到原始凭证;大额转款仍可能继续发生时,评估相应保全和婚内财产保护,不以侵入账户或散布隐私方式取证。

转出73万元并不是最终无效赠与净额,已回转17万元后实际收取56万元,返还请求必须扣除同一笔资金的往返,不能同时向收款人追索73万元又保留已回款17万元。本案拒绝“已消费”抗辩,是对已认定无效赠与的返还处理,不表示与当事人发生任何交易的收款人都须无条件退钱。真实的对价合同与单纯赠与,应逐笔核实。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与离婚时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是不同请求。返还回到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后,还须依财产关系处理,不是收回全部即成为起诉配偶个人财产。现行婚家解释(二)第七条同时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目的的无效处分与婚内分割、离婚少分救济;应说明分别针对收款第三人还是处分配偶,以及哪些损失已经恢复,防止重复计算。正式司法解释。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5-01-15 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第4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