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婚后将个人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通常影响财产属性,但并不当然决定离婚时平均分割。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陈某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结婚时陈某15岁;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由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以崔某某对房屋产权取得没有贡献、家庭开销均由其负担为由,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法院准予离婚,认定房屋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酌定崔某某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总结

  1. 婚后将个人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通常影响财产属性,但并不当然决定离婚时平均分割。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具体份额应综合原始来源、共同生活和家庭贡献等事实判断,不能只以登记姓名或者工资收入作唯一依据。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变更为共同所有,一般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分割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利益。

  3. 房屋归属与折价补偿可以分别安排,实际补偿需结合财产价值及个案条件确定。本案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较多家庭开销,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给予方财产权益,也肯定接受方对家庭的付出。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房屋加名既可能表达长期家庭共同享有的安排,也包含夫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不能简单视为没有发生过。分割阶段还要面对双方贡献、生活安排和公平保护。照护与家务未必通过银行转账体现,出资资料也不能抹去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贡献。登记提供重要起点,后续判断需要将婚姻生活中的事实继续展开。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个案补偿比例不是所有加名房产的固定比例;房屋来源、是否完成登记、婚姻存续和重大过错不同,结论可能不同。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保留购房合同、加名申请、书面约定、按揭和家庭支出,制作共同生活时间表。照护子女或老人、维持家庭的投入应列明实际经历和可核实资料。对房价提出异议时尽早处理估值,对取得房屋一方的补偿能力、期限和担保作具体安排,避免只确定金额却无法执行。

600万元是双方认可的离婚时市值,120万元是法院结合具体婚姻生活酌定的补偿,比例恰为20%,并非法律给“加名配偶”统一设定的份额。没有出资取得房屋,与婚后没有家庭贡献并不相同;本案婚姻存续十余年,女方对子女和家庭的实际付出仍应接受独立评价。诉讼中应同时回应原始财产来源与加名后共同生活事实,不能只用其中一项取消另一项。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本案已经完成共同共有登记,不是在离婚时第一次请求履行尚未过户的赠与。现行婚家解释(二)第五条区分是否过户;其中已登记后判回给予方的特定规则还要求婚姻存续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不能不经条件审查就套到本案十余年婚姻。取得房屋的一方应按裁判补偿,未付款不等于另一方可以自行恢复登记或处分整套房屋。现行解释。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5-01-15 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第1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