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因经营者违约解除预付消费合同,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按约定优惠方案核算。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2023年7月2日,张某因个人健身需要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入会申请表》,约定办理会员卡,业务类型为次卡50次,起始日期为2023年7月3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日,入会费2000元,并备注“赠送10次,不退不换”,当日张某支付了全部费用。2023年8月,某健身公司终止提供服务。此时张某已消费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诉请求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1600元。审理法院认为,正常履约情况下消费者能够享受60次服务,应以60次而非50次作为2000元入会费的合理对价,经营者违约解除合同时消费者的保护不应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时可获得的利益,判决退还1600元,即2000元×(48/60)。

审判规则总结

  1. 因经营者违约解除预付消费合同,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按约定优惠方案核算。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消费者既能享受购买服务又能享受赠送服务,应以二者合计的服务次数作为全部预付款的合理对价。

  2. 赠送次数或者组合折扣属于整体交易安排时,不能在退款时单方面从计价中剔除。将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会减少应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使违约经营者反而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更大的利益。

  3. 计价、消费次数和退款数额需要相互对应,不能用未公开的“恢复原价”条款替代约定。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经营者以优惠吸引预付款,违约后又把过去服务按高价结算,会把违约成本转嫁消费者。核算要看双方购买的是多少次服务、总付多少钱,以及赠送是否属于套餐的一部分。消费者也应承认真实已履行部分的合理对价,不能因经营者违约就当然请求连已经消费的部分全部免费。公平结算应从原交易出发。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消费者自身原因解除、明确且合法的特殊优惠条件与经营者违约不同,不能把本案优惠规则不加条件套用于每种退卡。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保存广告、套餐说明、签约价格和核销明细,区分现金充值、付费次数和赠送权益。将实际消费与原方案单价对应,扣清曾经退款或转赠的部分。商家提供原价单时核查其是否订约时已明确适用以及此时是否允许采用。协商表中注明总价、总服务量、已履行量与余额,以便独立复算。

本案的核算可以直接复算:总服务量50次加赠10次为60次,已用12次,剩48次;2000×48÷60=1600元。若违约商家改称赠送部分没有价款、仅按50次扣已用12次,就把应扣400元提高为480元,反使自己的违约减少退款。合同写有“不退不换”也不当然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和退还剩余款的权利;现行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否定此类排除法定退款权的格式安排。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现行解释第十八条对非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折扣价、充值赠额计算作了规定,但独立赠送商品或服务的返还折价还受第二十一条约束,应综合赠品价值、合同金额、履行和退款原因判断。不能把本案套餐内60次服务的整体定价,扩大为任何独立赠品永远无需处理。消费者自身原因退款的价格核算又应依第十九、二十条等另审,不是商家可任报原价或要求补交超过预付款的价款。是否违约、套餐总量和实际核销,应先核对再计算。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3-14 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第 3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