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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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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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按期间提供服务的预付合同,应根据未履行期限核算经营者违约导致的退款。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宝宝儿童乐园”游乐场的经营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支付800元,办理该游乐场年卡会员,双方口头约定会员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其间白某可不限次数进入游乐场享受娱乐服务。2022年2月1日,游乐场停业,白某无法继续获得服务,遂起诉请求解除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由李某返还剩余的预付服务费用。审理法院认为,白某系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停止服务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应自游乐场停业时起计算剩余履行期限,并按剩余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判决李某返还白某预付服务费599元。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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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间提供服务的预付合同,应根据未履行期限核算经营者违约导致的退款。预付式消费合同可分为计时型合同和计次型合同,计时型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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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合同与计次合同不同,不能用少到店作为当然减少未履行部分退款的理由。合同剩余履行期限一般应自合同解除时起算;经营者停业引发纠纷的,自停业时起至合同解除期间消费者无法获得服务,该期间亦应计入合同剩余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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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停业和其他不能提供服务的期间需要客观核对,已经退款部分也应在结算中扣除。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年卡购买的是一定时间内可享服务的合同利益,不是事后逐次追溯的收费。停业后的可使用期限归零,经营者应对未履行部分承担责任。消费者过去使用频繁也不必然允许经营者改用单次原价扣光余额。若合同本来是次数套餐附有效期,则需先识别真正计价基础,再讨论期限和次数共同产生的影响。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该案退款处理应结合经营者履约状态、消费者停止使用的原因、合同性质与解除事由综合判断。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保留办卡协议、付款、激活日期、停业通知和门店营业变化,查明可使用期间。与经营者对账时按同一日期口径计算剩余期限,明确暂停、延期和已退款是否发生。避免只保留手机里的一张会员码,及时导出合同和付款数据;拟转到其他门店继续履行时,先确认服务是否等同及是否自愿接受。
白某购买的是一年内不限次数进入儿童乐园的机会,800元不应在停业后改按门票次数倒扣。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已把按剩余期限比例退款及停止服务早于解除时的起算分别规定;若消费者纯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要求服务,则不能直接请求退回期间价款。这一差别说明,需要证明是经营者不能提供服务,而非只证明自己没有到场。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本案官方公布判退599元,公开摘要未展示逐日计算、期限调整或取整过程;新案应把起止日、停业日、约定暂停或延期及对应证据列入结算表,形成可复算结果。剩余本金的折算起点还不同于退款利息起点:现行解释第十五至十七条另行规定利息请求、利率及通常自解除等时点起算,不能因本金按停业日折算就当然令全部利息也从该日开始。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3-14 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第 2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