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川1902民初2715号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证政务号转载的四川高院案例推介,由本案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编写;推介列明2021年5月31日一审案号、返还600元、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及双方未上诉,与最高法典型案例第三案事实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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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具有特殊人格和纪念意义且不可再现的影像永久灭失,损害可能超出普通服务价差。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本篇研究对象为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绎公司提供婚庆服务,订购价值5500元的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及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600元;二人预付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付清全部服务费。后某演绎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交付,二人要求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二人未提出异议,应返还的仅为摄影部分的600元;摄像资料记载不可重复再现的重要时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永久性灭失造成精神伤害,法院结合经营者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1)川1902民初2715号。法院官方转发的四川高院案例推介记载,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双方未上诉;该介绍列出承办法官及编写人,案号与程序信息依该公开案例推介核对。案号及程序结果来源。

审判规则总结

  1. 具有特殊人格和纪念意义且不可再现的影像永久灭失,损害可能超出普通服务价差。婚礼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记载重要时刻的影像资料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原案因该影像永久灭失及其特殊纪念意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前请求还须依现行法审查过错、严重精神损害等相应要件,不能由无身体损伤直接推出必然获赔。

  2. 合同中已履行和未履行项目应分别核算,不因某项目缺失就当然退还全部打包费用。经营者已完成的其余服务项目未受异议的,应返还的服务费以未交付部分为限,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3. 精神损害需结合标的特殊性、过错和影响判断,金额不是经营者收费或者消费者自行报价的机械倍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结合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摄像服务提供的核心利益是记录无法重来的人生事件,交付文件只是它的载体。消费者要求赔偿应说明独特纪念意义、灭失是否永久以及实际影响,而不只声称很生气。商家则应解释备份、设备与交付管理,而不能因摄影费用占总服务费较少就认为责任很小。一般商品瑕疵仍与此类特殊人格利益损害不同。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并非所有服务延期或者文件损坏都支持精神赔偿。存在可恢复备份、仅部分画面缺失或者普通工作资料时,应依据不同事实重新评价。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合同列明拍摄范围、交付格式、备份期限和备份位置,说明哪些重要环节必须覆盖。事故后保留经营者确认遗失的记录、恢复尝试、交付安排和既有照片,区分部分遗漏与永久丢失。退款按服务项目拆分,精神损害请求说明特殊意义及损害,不将网络传播舆论压力作为索赔计算依据。

5500元总价包含主持、装饰、灯光等多项服务。法院支持退还未交付影像部分的600元,并酌定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原告提出全额退款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请求,法院按查明事实和损害情况作出裁判。官方摘要在摄影、摄像用语上交替使用,本文按其公布的项目和金额介绍;具体收费拆分结合合同与付款资料核算。影像能否恢复及是否存在完整备份,是认定实际损失的重要事实。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按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据该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六条则规定违约损害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选择违约责任不妨碍该项请求。原案记录的2019年婚礼及历史裁判,不能直接表述成适用后来生效条文的结果。借其分析今天纠纷时,应具体证明不可再现意义、保管交付义务、过错和严重影响,避免把普通数据丢失或服务瑕疵都推定为精神损害成立。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2-03-15 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3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