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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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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悬赏征集某企业犯罪线索,也可能传递该企业已经涉嫌犯罪的负面印象。本案因缺乏相应处理事实、收到通知仍重复加价发布,构成名誉侵害;不应把该结果扩成禁止依法举报或正常产品评价。
事实与裁判结果
郑某某在其网络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向社会及广告、媒体、互联网平台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承诺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给予报酬。某发展公司发函要求删除广告并赔偿损失,郑某某未作删除,反将该函转发至账号,再次发布悬赏广告并强调报酬数额增加。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3.2万余元。审理法院认为,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系公安等公权力机关采用的方式,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该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涉案悬赏广告易使他人误认为其涉嫌违法犯罪、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郑某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账号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7千余元。
审判规则总结
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侵害他人权益。本案法院针对“公开指向特定公司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不能脱离其发布内容、事实基础和传播影响,推出所有民事悬赏或征集证据均违法。在网络平台发布悬赏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容易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降低其社会评价,网络的快速传播还会进一步放大不利影响。被征集者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的,不影响对名誉权侵害的认定;行为人收到权利人删除要求后继续发布、增加报酬继续征集的,可以作为评价其行为性质和责任的因素。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名誉争议不局限于明确宣称某企业有罪。提问、悬赏和影射的表达方式,也可能向受众传递确定的负面信息。判断时应整体阅读标题、配图、评论引导及重复发布的内容,不能只挑出一句形式上没有下结论的话。公司收到侵权信息后,可以保存完整页面和传播记录,并以书面通知说明哪些内容导致何种错误印象。
依法向有权机关提供真实线索,与面向公众制造犯罪暗示需要分别评价。对公开揭露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应调查报道依据、合理核实程度和表达方式;对纯粹商业冲突,也应避免借舆论施压代替合同或诉讼程序。悬赏机制合法,不意味着所有悬赏目的都受保护。
企业提出请求时,要说明被指向的是哪个具体主体以及公众是否能识别该企业,避免把对某个人行为的批评自动转换成公司名誉损害。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保存客户询问、交易中止、传播量和必要维权费用,但不应把经营下降全部归因于一条帖文。道歉方式和删除范围应与原传播渠道相适应。
使用AI自动生成曝光文章或悬赏文案,会增加传播速度,却不会降低发布者核实事实的责任。模型生成的具体罪名、时间和情节需要真实证据,不能以机器输出作为信息来源。本案属于法人名誉保护,仍允许公众依法评价企业产品和服务;其适用不能被扩张为企业免于任何负面评论的权利。
公开来源
案例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1 发布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第 1 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