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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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官方文本注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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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指导案例23说明,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过期抗辩,不能当然排除惩罚性赔偿。今天理解这一规则,还要结合2024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对消费需要和索赔方式的规定。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2年5月1日,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价款合计558.6元。他结账后即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按14包香肠售价十倍支付赔偿金5586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判令欧尚超市江宁店赔偿558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法公开案情及结果。
法院认为
经营者出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要求。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摆放并销售过期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未将所购食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对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系为生产经营,应认定为生活消费;购买者是否明知,不足以否定其依法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原案依据当时食品安全法处理,不要求先发生身体损害才讨论该项请求;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十倍赔偿金。公开裁判理由。
审判规则总结
- **商品身份和问题先证明。**票据、批次、保质期及商品对应关系,是该类请求的基础;本案即核对到15包香肠中14包超过保质期、价款558.6元。
- **明知不是当然排除权利的理由,但赔偿范围须依行为及审理时点判断。**原案没有仅因购买者明知而否定其请求。现行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要求对明知购买的十倍赔偿请求,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结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等判断数量;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的,应提供证据。不能将原案理由理解为现行法完全不审查购买目的、数量与频次。
- **食品特别责任与实际伤害赔偿区分。**食品销售者负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未履行可认定其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索赔损失与十倍赔偿金各有要件,不宜混同,消费者也可以只主张十倍赔偿金。
- **原案不支持无限扩张索赔。**当前消费范围、连续购买、反复索赔及责任竞合,要适用现行规则另查。
笔者观点|把购买证据与请求金额对应
建议保留完整包装、购物凭证和购买时间,记录问题发现及经营者回复,避免不同批次混在一起。金额计算应注明针对哪些商品、价款、实际损失及已经退赔部分,让对方和法院能够核对。
对经营者,保质期和进货查验记录应与实际销售商品对应;发现问题后的处理也需留痕。惩罚性赔偿并不依赖消费者先吃出严重后果,预防性管理比只处理投诉更直接。对消费者,维权也应保持事实真实,不能制造商品问题或以重复拆单方式当然取得多次最低赔偿。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等规则,并有主体、明知及标签瑕疵条件。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所载文本。
2024年解释第十二至十四条对明知购买、连续购买和反复索赔强调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能把本案解释成无限量、无限次索赔的保证。最高法解释。关联阅读:欺诈、质量和食品特别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