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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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竞争对手的经营许可争议,并不当然消灭其商标权益,也不能直接成为混淆经营的免责理由。

事实与裁判结果

杭州小拇指公司自2004年起以“小拇指”为字号从事汽车维修品牌运营,持有“小拇指”文字注册商标并获独占使用许可。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与成立于1992年的天津华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田俊山;天津华商公司曾于2008年6月与杭州小拇指公司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该合同2010年经仲裁裁决解除。两被告在汽车维修经营及网站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并突出“小拇指”字样。生效裁判分别审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把对方许可问题作为当然免责事由: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二审维持该部分,并进一步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小拇指”字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

两件商标的权利来源应分开看:杭州小拇指公司于2011年取得第6573882号商标,兰建军则于同年将其第6573881号商标独占许可该公司使用。注册人、被许可人及各自可以提出的请求,需要按具体权利与授权核对,不能把两件商标简写为同一个所有权。

经营资格的行政监管与商标权民事保护分别适用相应制度。经营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处,主张对方违法经营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该行为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不必然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也不能成为被诉侵权者的不侵权抗辩。本案中,权利人主要负责品牌管理、并不直接从事机动车维修,其权利保护不以自身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为前提。竞争关系可以存在于直接或间接的市场联系,不能仅因业务模式、地域或许可状态不同即排除;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对方主观上具有攀附意图、服务对象和区域重合足以造成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规则总结

  1. 先审查权利基础、被诉标识使用和混淆可能;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标侵权。
  2. 将行政许可问题交给相应监管及救济程序处理;主张对方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的,由主张方举证,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处。
  3. 以许可瑕疵抗辩时,必须说明其与具体民事请求的法律关联;间接竞争关系下擅自将他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使用,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加盟、维修和连锁服务领域容易把品牌授权、经营资质和门店登记混为一谈。笔者建议分别核对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和行业许可,不以某一项手续替代其他项。

被诉门店如果希望证明没有造成混淆,应固定门头、工单、收费主体和网络页面的实际展示,而不是只提交营业执照。权利人也应说明消费者如何识别品牌和服务来源。对于对手确有行政违法的线索,可以另行依法反映,但宣传中擅自暗示自己属于其品牌体系,仍可能产生独立民事责任。

连锁服务案件中,消费者可能通过门头、地图搜索、预约平台和付款工单形成品牌判断。可以选取一条真实交易路径解释误认,而非只统计有多少处相同文字。某一页面后来已修改,也应保留修改前后的时间证据。

双方曾经合作时,许可终止时间、可处理库存和门店整改期限会成为关键变量。历史授权不能当然支持持续使用,合同违约与侵权也需分别明确请求,避免把所有纠纷归因于经营许可。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不是宣告经营资质永远与民事责任无关。合同效力、损失证明或特定经营监管规则可能受许可影响,应就相应请求另行分析。现行条号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标注,历史条号用于识别裁判时适用的规范。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30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