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天门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法庭入库案例公开清单第98项列明案号与当事人,公开材料及审级信息据此核对。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免费传播和批量索赔的经营模式,会影响具体赔偿与开支判断;不能把一次网站侵权的法定上限直接套用为结果。

事实与裁判结果

长沙某技术公司对外宣传建站软件“开源免费”,安装时的许可协议则要求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删除或修改页脚版权标识及链接。该公司自2020年以来,围绕同一软件在全国提起至少8000余件诉讼。本案起诉天门某餐饮企业,请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武汉中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鄂01知民初238号判决,判令支付合理费用2000元。双方均上诉。最高法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虽然总额相同,项目性质及裁判内容发生变化,不能简单写作“二审维持原判”。官方入库文本。

法院认为

法院从整体维权情况出发审查:权利人未提供代理合同和付款凭证,电子数据保全成本较低;餐饮企业是终端用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并已披露建站主体;权利人在有其他侵权源头线索时仍仅起诉终端用户;同一软件的诉讼已形成大规模获利模式。上述事实共同影响本案赔偿和合理开支的衡量。

官方摘要还介绍了同系列案件对有合同及转账凭证的终端用户、未提交相应材料的终端用户,以及建站者共同被诉等不同情况的示范判决。这些案件的数额及证据配置不能移植成本案的事实。对本案应使用判决确定的2000元及其具体理由,而非把系列案件的500元、4000元视为统一档次。

审判规则总结

  1. 区分软件开发、建站服务提供者和网站终端使用者。
  2. 综合审查授权条件、收费方式及侵权规模。
  3. 对合理开支说明实际发生、分摊和与本案的联系。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中小企业采购网站服务时约定组件来源、授权责任、交付版本和后续维权协助。免费不等于没有条件,但显著隐藏许可限制也会引发对经营模式的审查。

收到批量索赔后,应保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服务商身份,并及时通知服务商提供授权材料。删去版权标识与普通终端使用的事实不同,需要查明由谁、在何时作出修改。权利人应把损失和取证成本对应到具体案件,避免把系列诉讼共同费用重复归入单案。2000元是本案结果,不能作为所有终端用户的固定价或赔偿上限。

批量案件可以比较同一取证批次涉及多少网站、哪些费用真正为该案单独发生。费用票据、代理合同和实际付款可共同说明合理性,但合同写了一个总价并不自动证明所有费用应由单个被告承担。

终端用户说明来源时,也应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事后找不到服务商不等于自动免责,能够披露服务商也不意味着所有责任转移。企业可依据合同追偿,同时仍应回应权利人提出的具体软件使用事实。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官方入库编号2024-13-2-158-006。依据基本案情载明的上诉过程,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2241号对应另案,相关事实和金额分别列示。

公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