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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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案号见指导性案例279号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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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软件著作权侵权并不是“必须拿到双方源代码才能比”,也不是“界面长得像就一定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9号明确:权利人能够证明两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时,法院一般可以无需代码比对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这条规则解决的是实质性相似如何举证,不是把所有相似界面都直接认定为侵权。
典型问题
- 权利人拿不到被诉软件源代码,案件还能继续吗?
- 两个软件界面很像,什么情况下有较高证明价值?
- 报错文案、版本号、权利人信息为什么重要?
- 被诉方怎样用独立开发过程反驳?
事实与制度背景
软件侵权案件常遇到信息不对称:权利人掌握自己的源代码和开发历史,却无法直接取得被诉方源代码。传统代码比对因此可能面临证据获取困难。
2026年2月28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9号,专门针对这一举证难题明确了特有信息和高度近似界面的证明作用,同时保留被诉方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空间。
其二审判决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一审为(2018)粤73民初1099号,后续(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场26台电脑中,已保全17台,有9台显示13套NX软件特有信息;其余9台因拒开机、断电等未能完成保全,法院依法作出不利推定。这里既有已经取得的软件特有信息,也有经释明后妨害司法保全的事实,不能类推为权利人拿不到源码就当然胜诉。
指导性案例279号的裁判规则
指导性案例279号的裁判要点是:
- 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
- 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
- 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 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因此,不能把它简化成“界面像就侵权”。还要处理:
- 相似内容是否属于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 是否存在接触或其他复制可能性;
- 被诉方能否提出独立开发、合法来源等反证;
- 案件是否存在妨碍证据保全等影响举证评价的事实。
证明链组织
建议分六层整理:
- 权属与版本层:登记证书只是权属证据之一,还应保存源代码版本、提交记录、设计文档和发布时间;
- 接触层:合作、员工流动、交付、演示、下载等接触可能性;
- 特有信息层:名称、版本号、权利人字段、特定配置、异常信息等是否出现难以偶然一致的相同内容;
- 界面表达层:区分功能逻辑、通用布局与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
- 代码/目标程序层:能依法取得代码时继续进行程序代码、目标程序或技术鉴定;
- 反证层:被诉方开发文档、版本库、形成时间、第三方来源等独立开发证据。
作者观点:“特征字符串”方法
我会把版本信息、特定报错文本、内部命名、异常字符串、资源文件标识等当作技术取证线索。它们可能帮助发现复制痕迹和锁定进一步取证方向,但“特征字符串指纹”不是法律规定的独立侵权测试,更不能替代法院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
适用要点
- 功能、思想、算法逻辑与受保护的具体表达要区分;
- 界面相似必须结合具体表达和案件证据,不是视觉印象测试;
- 指导性案例279号允许被诉方用充分相反证据反驳;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等于证明软件不侵犯他人权利;
- 本页讨论民事侵权证明方法;具体案件适用鉴定、保全和证据妨碍规则。
操作清单
- 固定权利软件版本及开发过程
- 保存登记材料、源代码仓和提交时间
- 梳理接触机会
- 比对名称、版本号、权利人等特有信息
- 对界面做“功能/通用元素/具体表达”分层
- 记录异常字符串等技术取证线索
- 预判独立开发和合法来源反证
- 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或鉴定
相关问题
- Q022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Q023 软件著作权登记能否直接证明软件不侵权?
- Q025 员工开发的软件一定属于公司吗?
特有一致性应怎样与通用表达区分
软件名称、特定版本、版权字段、异常字符串和独特资源可以提供复制线索;常见按钮、一般业务流程和技术思想则不能仅因相似就当然受到保护。取证时保留完整操作过程、版本和合法来源,避免只展示最相似的几个画面。
指导性案例279号使用的是具体特有信息及高度一致性背景,不是任意界面相似即可免除全部比较。被诉方仍可用合法采购、独立开发、第三方共同来源或实际差异提出反证。
代码比对与其他证据的配合
已经能够形成有力初步证明时,可先提出针对性取证;确有代码差异争点时,再评估保全或鉴定范围。申请应限定模块、版本及期间,避免将取证变成对方全部研发资料的泛化调查。
独立开发证据以连续需求、设计、提交和测试记录更容易解释过程,事后单方声明通常较弱。妨碍保全和赔偿推定要依具体行为及合法程序判断,不能将拒绝一次沟通等同于法院保全受阻。案例原裁判与当前规则也需分别标明。
来源与核验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9号。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49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和评析。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软件著作权司法实践。
- 核验日期:2026-10-05。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参考来源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0521.html
-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389.html
-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4247.html
- https://xzfg.moj.gov.cn/mobile/law/detail?LawID=581
- https://www.cac.gov.cn/2013-02/08/c_126468744.htm
-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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