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7)京0106民初15563号;(2017)京02民终8676号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债权人依和解解除保全、债务人受益后恶意失约,再请求调低约定违约金,本案未予支持。它不排除通常的违约金调整,关键是损失基础、真实履行和诚信评价。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8月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2016年10月14日前支付300万元,剩余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违约金8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则申请解除对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协议签订后,城建重工公司撤回上诉并按约支付首期30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约申请解除保全,但城建重工公司其后未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6月,隆昌贸易公司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80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付违约金8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

违约金调整要结合损失、履行和过错评价。和解中债权人作出实质让步,债务人享受相应利益后仍恶意失约的,可能不获减少支持;不能只凭违约金相对于某项直接支出的比例作机械判断。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的,一方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作为商事主体自愿承诺高额违约金,却在账户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和解让步不只有减少本金。延期付款、解冻财产、撤回程序和释放担保都可能改变债权人的风险位置。谈判时应把每项让步及对应条件写清楚,尤其是先解保全还是先到账、付款逾期是否恢复原请求、已履行部分怎样扣除。

债务人遇到真实经营困难,宜在期限届满前提供付款计划与客观依据,争取双方正式变更。只依靠口头拖延,随后又以金额过高请求减责,可能使诚信评价不利。债权人则应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约定让步以及违约造成的风险,不能把协商中未落实的条件全部当作损失。

违约金争议可以分两步整理:先确定哪个义务没有履行,再说明金额是否需要依法调整。约定很高的固定金额不是当然可执行,金额不高也不等于必然合理。实际损失难以精确测算时,可以解释担保丧失、追索成本和资金占用,但应避免重复计入原债权已经包含的利息或费用。

指导案例一百六十六号依赖案件中的失信行为和完整履行背景,没有否定违约金调整制度。部分履行、对方先违约或合理不可归责障碍,可能改变结果。将本案用于新交易时,还需核对当前民法典及相关解释。更稳妥的和解设计,是让付款、担保与程序退出相互衔接,并留下可核验的履行记录。

现行2023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四条要求请求调低者举证,主张金额合理的一方也应提供相应证据;不能只凭双方约定“不得调整”排除审查。第六十五条以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对恶意违约者请求调低一般不支持。这是当前适用的审查规则,不能倒写为2017年法院当时引用的新解释。正式司法解释。

资金困难证据应说明发生时间及对具体付款的影响,不能仅提供负债总额。债权人解除保全后财产如何处置,可能影响风险评价,可依法调查,避免只凭主观认为对方恶意作判断。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66号指导案例。

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