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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4)碑民初字第01339号;(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及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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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经全体股东认可的初始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并安排公司回购后合理处置。
事实与裁判结果
大华公司于2004年5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宋文军出资2万元成为自然人股东。经全体股东签名通过的初始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持股人辞职、调离、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2006年6月3日,宋文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所持2万元股份,同年8月28日领取退出股金款2万元;2007年1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退股申请。后宋文军请求确认其仍具有股东资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审判规则总结
经全体股东认可的初始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并安排公司回购后合理处置。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章程约定公司回购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有效;公司按照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并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是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基于章程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回购,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行使条件性质不同。员工离职与退股的联系须结合章程、意思表示和支付价格分析,不等于公司能够任意剥夺股权。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企业设计员工持股时,应说明持股资格、离职触发事项、价格确定及受让主体。员工辞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和死亡,未必适合使用完全相同的退出条件。初始参与时共同接受的安排,与多数股东后来单方修改章程限制少数股东,具有不同背景,需要独立审查。
争议证据可按取得股权、认可章程、发生离职、提出回购和收款几个节点排列。股东名册及登记资料重要,但不能脱离实际转让履行。本人曾明确申请退出并收到合理价款时,后来仅称没有继续参加会议,可能不足以解释为何仍有资格;公司也应证明股份之后依法处置,而非长期作为自己的普通投资。
回购价格需要与安排目的及实际财产状态相称。原始出资价格、净资产或约定公式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应明确使用哪一时点、由谁评估和如何处理争议。免费没收股权或过度压低价格不能仅因章程有文字就当然成立。对其他股东、公司资本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需一并考虑。
指导案例九十六号涉及特定改制背景下的初始章程和真实退出,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回购的通用许可。应用时还要核对行为时的公司法版本和当前资本维持要求。劳动补偿与股权退出价款属于不同权益,应分别计算;把两项混成一笔离职结算,容易产生签署范围及权利放弃的后续纠纷。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96号指导案例(2018年6月20日发布)。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