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公开案例库材料2023-13-2-158-007列明审级及案号,并非裁判全文。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前端使用GPL组件,不当然使独立的后端适用同一开源义务;关键在程序关系和许可证条件。
事实与裁判结果
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起诉某信息技术公司复制其网站软件。被告抗辩:原告前端使用GPL代码,前后端存在交互,整个系统应当视为前端的修订版本并向第三方开源。原告则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作为本案权利软件。这项请求范围的限定,是理解裁判的关键事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6)京73民初1111号判决,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并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最高法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并非抽象确认某类后端永久无需开源,而是在本案软件结构、许可内容和主张范围内,否定了被告复制后端代码的抗辩。官方入库文本。
法院认为
法院考察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以及分别打包、部署的可能性,认定本案前后端是相互独立但有联合关系的程序。依涉案GPL条款,许可范围包括受保护程序以及其衍生程序、修订版本,不包括仅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因原告仅就独立后端主张权利,前端的GPL条件不能直接推出后端也受同样约束。
这一结论没有把“能够单独部署”设为唯一判断标准,也没有确认所有网络调用都不产生许可义务。需要结合实际代码是否复制、如何连接、修改与发布,以及具体版本的许可条款作判断。开源许可允许什么使用,与被告是否遵守许可条件、是否有权复制特定代码,是连续但不同的问题。
审判规则总结
- 固定适用许可证及组件版本。
- 分析复制、修改、连接、部署与发布的真实方式。
- 区分独立软件通信与许可证针对衍生或组合程序提出的要求。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制作软件组件清单,同时记录每个组件的许可、修改状态及对外交付方式。销售人员口中的“前后端分离”只描述产品结构,不能直接证明法律上的独立程序。
对后端闭源安排,应保留架构图、构建文件、依赖关系和部署记录,以便解释程序规则。若实际静态链接、复制了组件代码或形成整体程序,则不能只凭服务器分开部署主张独立。SaaS还可能涉及AGPL的网络使用条款,不能拿GPL案件直接说明所有云服务均无源码义务。商用授权和开源授权并存时,也应核对选择的路径及对应证据。
争议中可将产品商业范围与程序技术判断标准画在不同图上。商业上作为一个系统销售,并不必然技术上属于一个程序;相反,不同安装包也可能包含同一受许可约束的代码。应由依赖、调用和代码使用事实解释,避免靠部署名词替代。
许可证扫描结果只是起点。还应核对原始仓库的版本及许可变更,确认对外发布包实际包含什么。客户需要源码的合同承诺,可能独立于开源义务成立,不能因本案结论就否认合同交付责任。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官方入库编号为2023-13-2-158-007。后端能否闭源,应结合代码关系、部署方式、GPL或AGPL版本及具体许可证条件审查。
